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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一人自己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处罚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时间:2024-02-12 01: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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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一人自己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处罚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自己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被告驾驶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车的被告人孔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4月20日夜,被告人李某与孔某下班后,驾车至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喝了不少酒,孔某自觉不胜酒力,李某觉得自己酒量比较好,还清醒一些,二人便决定由李某开车。孔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李某,由李某驾驶该车搭载孔某回家。可刚开出去没多久,与一辆挂货车发生剐蹭,后与对方发生争执。经鉴定,从李某所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07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告人李某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冀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孔某在明知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让李某驾驶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李某和孔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最终被告人李某、孔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由李某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且因孔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冀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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