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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普法】收养法:收养关系的解除

时间:2018-10-13 22: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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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普法】收养法: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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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精选

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周律解读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及程序?

一、收养子女关系解除的情形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收养关系的解除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子女关系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途径,来实现收养关系的解除:(一)因当事人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的要件:1.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领养方:须得养父母同意;被领养方:① 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② 养子女没有成年的,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3.当事人须经公证部门或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或登记。(二)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人民法院处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纠纷,应当界定双方关系是否恶化到需要解除的程度,同时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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