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等13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被告人游某非法买卖爆炸物、被告人李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了15名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火雷管,用于采矿作业的各起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雷某、霍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个人利益帮助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期间,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并对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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