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集宁地区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63号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我所于6月10日至9月20日对集宁地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注册工作。截止目前为止已完成注册出租车1470台,出租车从业人员已完成注册1902名。为了方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能够尽快完成注册工作我所决定9月21日至10月20日为过渡期,请未注册的人员尽快前来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注册工作的我所将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集宁出租车管理所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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