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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尽归女婿儿媳?父母对子女在香港的房产竟没有继承权!【家法伺候】

时间:2020-08-27 22: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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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尽归女婿儿媳?父母对子女在香港的房产竟没有继承权!【家法伺候】

内地居民香港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系列:

父母对香港的房产没有继承权

上一篇 香港遗产继承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理方法有所区别,争产大戏因此而产生...【家法伺候】 我们提到,如果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是不动产的话,一般情况下应当是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确认谁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管理书(遗产管理书是授予书的一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拿到的就是遗产管理书),以及谁有权继承该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在香港留有的遗产是一房子的话,尽管他是内地居民,也应该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

既然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那不就是死者尚存的配偶享有优先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以死者在香港遗留的遗产(房子)适用香港继承规则为前提,死者的配偶有优先次序申请作为死者的遗产管理人,且无需要死者的子女,或是死者的父母,或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等同意或是配合。

当然,死者的配偶在取得遗产管理书,亦即其成为遗产管理人后,需要按照香港的继承规则对遗产进行分配:

1、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只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那配偶就可以继承全部遗产,亦即整个房子。

2、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那配偶可以先分得价值50万的遗产,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另外一半则由所有子女平均分配,父母及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

3、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没有子女的,那配偶可以先分得价值100万的遗产,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另外一半由父母平均分配,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

4、如果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和兄弟姐妹,没有子女和父母的,那配偶也是先分得价值100万的遗产,再继承剩余遗产的一半,另外一半由所有兄弟姐妹平均分配。

此处仅列举较为常见的四种继承规则,但需强调的是,香港的继承规则跟内地的继承规则非常不同,较内地的继承规则复杂百倍,简单如死者尚存的亲属有配偶、子女(1名)和父母的情况,香港的继承规则中,只有配偶和子女可分得死者的遗产,且配偶可取得大部分的遗产,以房子折算成价值100万的遗产为例,配偶可分得价值75万的遗产,子女仅分得25万的遗产;而内地的继承规则中,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分得死者的遗产,同样以房子折算成价值100万的遗产为例,配偶、子女和父母分别可分得价值25万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在香港留有的遗产是房子,而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均尚存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对房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可以单独申请取得遗产管理书从而成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配偶仅需跟子女一同对死者的房子进行分配,而无需死者的父母配合办理任何的手续!

当然,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究竟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还是内地的继承规则,还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因此,除了死者生前的居籍(经常居住地)对适用的继承规则有所影响外,遗产的类型也有机会对适用的继承规则产生影响,在港配置资产的时候,都需要特别留意。

【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黄敏珊: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团队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团队律师洞悉经济态势,以法律思维和商业智慧在商事领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好评。

联系电话:13535300238(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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