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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1、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
2、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物已经转让的情况下,作为购买人取得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权,特别是在购房人已经支付对价,并且是善意的情况下,如果再将抵押权的负担转移给购房人,显然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所有权。
案情简要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道外支行)与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商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农行道外支行主张,《他项权利证书》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物权凭证,是农行道外支行依法享有抵押权的权利标志,在未被注销或抵押物消灭之前,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房产可以继续出售的函》表述为抵押物可以出售、办理产权手续,但是中财公司需另行与农行道外支行签订《他项权注销证明》和《售房资金专储证明》,并且中财公司出具给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的《保证》中也说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销售应当先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因此,在未办理他项权注销手续和资金专储证明的情况下,抵押权仍然存在,原审认定抵押权已经消灭,缺乏证据证明。
案涉争议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房产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抵押权消灭?
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对于债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抵押权已经消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之规定,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本条确立了“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的基本原则,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
本案中,农行道外支行向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关于允许抵押人继续售房的函》,同意转让抵押物,应视为放弃抵押权,此时农行道外支行对于在建房屋已不再享有抵押权,其只能对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行使价金代位权,而不能再追及于物上抵押权。至于农行道外支行因无法行使价金代位权而造成的损失,系农行道外支行与中财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另行主张。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该条规定来看,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物已经转让的情况下,作为购买人取得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权,特别是在购房人已经支付对价,并且是善意的情况下,如果再将抵押权的负担转移给购房人,显然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所有权。
基于上述分析,原判决对于农行道外支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索引
案号:()最高法民申88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评析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但未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究竟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还继续享有抵押权?司法实务中,存在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权,抵押权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再享有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并不等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明确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抵押物登记机构就不能仅因为抵押权人提交了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书面文件而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在抵押权登记未注销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的方式,支持了第一种观点。本文与最高人民法院持同样的观点。
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物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就已实现。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应向抵押人主张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并向抵押物登记机构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应视为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意思表示。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种类之一,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在抵押物被转让后,抵押权人应向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当然,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物,重新设立抵押权。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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