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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宣传专题(一)

时间:2023-10-15 08: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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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宣传专题(一)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通俗的说,行政复议就是解决“民告官”纠纷的一种便捷、高效、无费用的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

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单位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单位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批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行政复议法就是其中之一。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提起的原因、审查的对象、适用的程序和目的作用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很多不同点:

(1)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2)受理机关不同。我省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作出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海关、金融、税务等特殊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其全部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遵循行政程序,实行一次复议制度,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申请人申请或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行政诉讼遵循司法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则上须开庭审理。

(5)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6)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处理的效果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密切,但不能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适用,而且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只能是行政复议在前,行政诉讼在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体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复议前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经过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两者选一。即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间,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其一是先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是直接起诉,即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复议终局。行政复议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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