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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还收购销售 礼泉男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时间:2024-04-15 19: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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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还收购销售 礼泉男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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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盗取财物后为尽快脱手一般会低价处理但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还收购然后再销售结果按照有关法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罪并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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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礼泉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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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10月14日23时许,雒某某、张某某、王某、张二某(均已判决)共同盗窃礼泉一建设工地钢管扣件2240个。10月15日早,四人将扣件拉至被告人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李某以每个2.5元的价格收购该扣件,并转手以每个3.5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从中获利2240元。经礼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被盗扣件价值12320元。案发后,被盗扣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主动上缴了非法所得224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礼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非法所得2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礼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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