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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时间:2020-09-04 0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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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只有违反了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才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湛江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违反效力性规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农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请求返还承包金、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涉案农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内容约定,承包期间,富昌实业公司以经营生态农业科技示范、专家论述学习、珍稀树木栽培展示、开发休闲农庄为主,以及建设与休闲农庄相配套的有关设施。富昌实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且本案中,富昌实业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前与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赤坎水库管理所和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政府签订了《合流水库养鱼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合流水库是饮用水源,必须保护水质,杜绝污染源,富昌实业公司应当知道合流水库是饮用水源这一事实。 所承包的土地位于合流水库畔,故富昌实业公司认为湛江农科所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合流水库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这一重要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不知道合流水库为饮用水水源,而请求判令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承包合同书》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请求返还承包金、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富昌实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富昌实业公司在涉案承包土地上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其返还承包金与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辑(总第5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170页。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沙案农业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请求返还承包金、赔偿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其核心问题是涉案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涉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即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轻易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当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范,是指该规范直接决定合同的效力。违反该规定,会导致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就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则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而不得通过约定加以改变,一般的强制性规范大多属于此种类型,但违反此类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在私法上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就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区分其法律后果。

区分这两类规范的主要意义在于,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管理性规范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通过对这两类规范的区分,可以尽可能地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障私法自治的实现,并促进和鼓励交易的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从严把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某些合同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常常为了逃避承担合同责任而找出各种借口主张合同无效,甚至以自己从事了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恶意抗辩缺乏限制造成的。这种状况不利于强化合同必须严守和强化交易中的诚信观念。如果认可违法行为人的主张,将会纵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方在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之后,因合同履行的结果对自已不利便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一旦合同履行的结果对自己有利便认为合同有效,如果这种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够成立,则将会起到纵容不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后果。这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完全可以为所欲为,从而使合同无效制度成为其追求某种不正当甚至违法利益的手段。合同无效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如果违法行为人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不仅意味着无效后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人没有形成某种硬化的约束,甚至将使其获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这就根本违背了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无辜的受害人可能在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保护的时候,反而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控制。如果认可违法行为人的抗辩,将会背离法律的价值取向,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中,承包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的条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富昌实业公司不能对于水源造成污染,因此,不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富昌实业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前与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赤坎水库管理所和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政府签订了《合流水库养鱼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合流水库是饮用水源,必须保护水质,杜绝污染源,富昌实业公司应当知道合流水库是饮用水源这一事实。因此,富昌实业公司主张湛江农科所隐瞒事实的主张不成立。造成合同履行不下去的根本原因在于富昌实业公司未履行环保报批手续,其违法行为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而不应由湛江农科所赔偿。湛江农科所将涉案土地出租给富昌实业公司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富昌实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造成环境污染,由于富昌实业公司未履行报批手续,从事与环保无关的餐饮业务,才造成被环保局处罚。另外,从本案的实体处理来看,湛江农科所仅收取了12万租金,让其与富昌实业公司分担几千万的损失,也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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