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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券商被证监局出具ABS警示函!还是老问题!

时间:2019-01-11 18: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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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券商被证监局出具ABS警示函!还是老问题!

9月,又一家券商—长城证券遭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原因在于:

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

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情况。

关于ABS尽职调查不充分、存续期管理等问题,已经不是一家券商遭了!

3月,证监会发言人在度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项检查工作会中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尽职调查欠独立不充分,对基础资产运行监控不到位,现金流归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是主要问题。下一步继续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

7月,上交所在ABS年度报告问答会上指出下一步工作重点之一:持续加强中介机构自律监管,针对定期报告、日常监管及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对未能勤勉尽责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严肃追责,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检查,你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情况。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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