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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大于认缴出资 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而非对公司的借款

时间:2021-11-29 16: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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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出资大于认缴出资 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而非对公司的借款

股东实际出资大于认缴出资,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而非对公司的借款

案例: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最高院再审案例)

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不是借款,而属于资本公积金,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所谓的借款债权并不成立。首先,金华投资公司1995年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首期投资总额1.46亿元,而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故包括林金培在内的各股东还需额外出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也因此规定各股东“应按工程进度及各方相应的出资额按期投入资金”。但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章程并未明确规定。199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第311号科目“资本公积”部分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对于资本溢价的范围,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资人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大于应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金华物业公司主张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多缴的出资属于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林金培多缴的出资应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其次,二审期间,金华投资公司提供的手写书证记载:“金华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现将各股东多投入的资本转为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合计:15991016.22”。由此证明,金华投资公司各股东对多缴出资的性质为资本公积金也是明知并认可的。再次,二审期间,金华投资公司提供的林金培出资的53张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即为“资本公积”,虽后来被更改为“长期借款”,但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不得变造,金华投资公司变造上述会计凭证的行为违反会计法,应属无效。

作者:曹锴 周琼 邵帅

选自:公司涉诉案例权威解读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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