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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律师李海//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 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 应

时间:2023-10-26 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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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律师李海//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 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 应

案例索引:()二中民终字第11917号

3月30日,王某孕8周开始在复兴医院建卡定期产前检查,其中分别于妊娠14周、20周、28周、33周、36周、38周进行B超检查共计6次;12月25日因“第一胎,停经38+3周”入复兴医院待产,诊断为:G2P0G38+3W,LOA,巨大儿,临界骨盆,妊娠期糖尿病;12月26日王某在复兴医院经剖宫产手术,产一子;董小某出生后双下肢及足部皮肤青紫、水肿,双下肢肌力0级,于出生当日被转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医院临床及辅助检查,考虑董小某为腰椎旁脊椎管内占位病变:肾母细胞瘤或神经母细胞瘤?恶性肿瘤可能性大;此后,董小某多次到外院就诊,现仍为双下肢丧失运动功能。

为定分止争,王某与复兴医院自行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复兴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新生儿不当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相关鉴定费双方均表示自行解决)。3月1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北天司鉴()临鉴字第008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复兴医院对王某产前检查存在过失(过错),与新生儿缺陷出生存在轻微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为10%,参与度系数为1-20%;2.董小某目前构成二级伤残;3.董小某目前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时限至本次鉴定日前一日,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今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或依赖程度,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效果评定,目前无法预评。

针对复兴医院的过失,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复兴医院对B超检查存在局限性,常规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等,在检查前应明确告知孕妇。尤其是在孕20周B超检查时,超声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的情况下,对检查结果的可靠性未进一步向孕妇或家属告知,并及时安排复查或转外院复查,存在告知不够的瑕疵。复兴医院对王某产前检查中存在未尽到详尽告知的医疗过失,使当事人对诊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影响,与董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出生有轻微程度的因果关系。参照京司鉴协发《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5号第三(二)3及(四)3B级之规定,其过错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10%,参与度系数值为1-20%。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王某与其丈夫董某一起将复兴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复兴医院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医疗费、住院押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赔偿责任,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兴医院按照20%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王某、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残疾赔偿金及抚养费的认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复兴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对王某知情权及选择权产生影响,从而与董小某在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情况下出生有轻微程度的因果关系,但与董小某本身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关于抚养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后,王某、董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复兴医院赔偿抚养费168054元,并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300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此外,双方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予以认可。法院分析认为,与抚养一个健康的子女相比,抚养一个残疾的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以下简称特别抚养费)和精神压力。而父母普遍的愿望是生育一个健康而非残疾的孩子,在我国文化背景下,父母如果发现胎儿具有严重残疾,一般会选择终止妊娠。因此,如果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使父母的生育选择权被剥夺,导致有严重残疾的子女出生,则应当认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与父母为抚养该残疾子女而承担的特别抚养费和额外精神压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父母抚养一个残疾子女承担的特别抚养费和精神压力因子女残疾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其中为董小某治疗先天性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董小某残疾支出的额外的护理费、营养费属于复兴医院应当赔偿的特别抚养费范围。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其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为在侵害他人造成残疾情况下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的赔偿,但本案中王某、董某之子的残疾系先天的,与复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即使二者有因果关系,赔偿权利人也应为孩子,而非王某、董某。其次,本案的赔偿权利主体是王某、董某,赔偿范围限于其因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侵害需养育一个残疾子女而承担的特别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残疾赔偿金显然无法纳入其中。

关于王某、董某所称“抚养费”的赔偿问题,王某、董某所称“抚养费”包含的三项具体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其为抚董小某承担的特别抚养费。然而,日常护理费用与其单独主张并获得原判支持的护理费重复,特殊教育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用在原审中尚未发生,王某亦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处理,其应另行解决。

故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提示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

写在后面的话: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孕妇、产妇提供产前定期检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并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等。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本案中,由于B超检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超声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的情况下,复兴医院对检查结果的可靠性未进一步向孕妇或家属告知,并及时安排复查或转外院复查,存在告知不够的瑕疵。医疗活动由于直接涉及患者的人身权利,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医务人员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其过错应当就本案王某、董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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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李海律师,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401105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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