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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必看】营改增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答(4)

时间:2020-04-18 16: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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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必看】营改增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解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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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1

一般纳税人因公务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

2

营改增后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

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

对于景点收取门票以及景点内的索道、游船、观光车等单独收费项目按营改增什么项目征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的税目注释,提供游览场所按照文化服务税目征税,对于景点游览场所的门票收入,可以按文化服务税目征税。对于索道、游船、观光车等单独收费项目按旅游服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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