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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

时间:2024-04-03 16: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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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

根据以来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霍政办秘〔〕219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补助标准上。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项目补助标准由132200元/亩调整至100000元/亩,其中:项目实施经费由120000元/亩调整为90000元/亩、业务经费由12200元/亩调整10000元/亩(其中乡镇政府业务经费由12000元/亩调整为9800元/亩)、县土地整理中心业务经费不变;其他农用地复垦的补充耕地指标补助标准由66200元/亩调整为30000元/亩,其中:项目实施经费由59500元/亩调整为25000元/亩、业务经费由6700元/亩调整为5000元/亩(其中乡镇业务经费6000元/亩调整为4600元/亩、国土中心所业务经费由500元/亩调整为300元/亩、县土地整理中心业务经费由200元/亩调整为100元/亩);未利用地开发为补充耕地的,乡镇补助经费由3100元/亩调整为2000元/亩,县土地整理中心补助经费由200元/亩调整为0。

二、报账程序上。

(1)项目拆迁补偿费报账程序进一步细化。由原“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全部拆迁完毕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补偿群众签字领款花名册(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到县农投公司据实报帐”修改为“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全部拆迁完毕后,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拆迁补偿群众签字领款花名册(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等报账资料,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分管负责人审核,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县农投公司据实拨付。”

(2)工程施工费用报账进一步明确。由原“工程施工费用的拨付按合同约定到县农投公司报帐”修改为“项目复垦工程竣工,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50%,待项目通过备案取得指标后,按合同约定结算拨付。”

(3)业务经费拨付的标准有所下调,时间节点有所调整。由原“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县农投公司先按实施计划规模为计算基数预拨30%的业务经费,待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后再拨付业务经费20%,余款待项目经上级国土部门终验合格后,再按批复确认的挂钩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为计算基数由县农投公司结算拨付”调整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乡镇申报挂钩项目,经县领导组批复后拨付10%;项目竣工经市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余款待项目通过备案后,按备案确认的挂钩指标结算拨付。”

(4)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更加严格管控。由原“项目实施经费的结余部分由各乡镇统筹用于本乡镇“双基”建设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调整为“项目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统筹用于本乡镇“双基”建设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项目。”

三、鉴于县财政情况,对霍政办秘〔〕219号 “第三十四条”内容暂缓执行。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修改霍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补充耕地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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