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马鞍山的你常去的游泳馆正规吗!看这里……

马鞍山的你常去的游泳馆正规吗!看这里……

时间:2020-02-24 14:34:14

相关推荐

马鞍山的你常去的游泳馆正规吗!看这里……

夏天到了要干啥?当然是去!游!泳!

凉快!锻炼身体!塑造身材!

但是你知道吗?

游泳也是一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马鞍山市体育局7月29日公布了

全市已经取得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单位名录

快来看看你常去的游泳馆在不在里面吧

关于对全市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录的公告

游泳、滑雪、潜水、攀岩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上级有关通知要求,现对全市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50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录进行公告。望广大市民在进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休闲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点,选择合法经营单位消费,科学健身,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诫和指导。

附:马鞍山市取得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录

马鞍山市体育局 7月29日

名单如下:

马鞍山市取得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名录序号属地管理游泳场馆名称地址1花山区海外海皇冠假日酒店游泳馆花雨路99号2工人文化宫游泳池解放路2号3金海豚游泳馆湖东北路27号4市体校游泳馆湖东北路4号5海龙王游泳馆慈湖河路4199号1栋6汇城上东游泳池汇城上东小区内7市第二中学游泳池市第二中学校园内8金悦星濠游泳馆朝辉首府16栋304#9优客体育游泳馆五担岗路618号10东方明珠游泳池东方明珠一村11恒大御景湾菲特游泳馆嵩山路399号12金鹰尚美酒店游泳馆湖南西路8号13荣华健身中心游泳池湖东北路270号14儒健时代健身会所游泳馆星隆广场三楼15奥体中心游泳馆市奥体中心16尚益健身游泳馆雨山东路300号17黄金海岸游泳馆花山路90号18创研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游泳池市体育馆内19雨山区名将游泳馆朱然文化街3号20马钢游泳池湖南路西段21马钢游泳馆湖南路西段22黄金海岸少儿游泳馆太白大道号(新三馆内)23南山矿游泳池南山矿体育中心24飞鱼游泳馆雨山路山南小区南侧25德化堂游泳馆康乐路51号26黄金海岸体育游泳馆太白大道号(新三馆东北侧)27澜山游泳馆马向路666号28童冠康体健身游泳馆东湖瑞景3号商业楼29万达嘉华酒店游泳馆太白大道3200号30博望区博望恒温游泳馆博望区新合路31智峰生态园游泳池新市镇横山村32叶家桥桃花源游泳池叶家桥桃花源33阳光学校游泳池博望镇新合路34含山县先民俱乐部游泳馆开发区天鼓路35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昭关西路36和县蓝海健身游泳馆开发区姥下河路37明发江湾大酒店游泳池乌江镇38汇泓游泳馆环城南路193号39郑蒲港启迪乔波滑雪场九州东路50号40当涂县万丰浴泳休闲中心游泳池原当涂酒厂院内41隆祥游泳馆太白镇鑫龙新村42菲尔游泳馆(姑孰镇)姑孰镇于湖路门市298-1号43平慧健身房游泳池护河镇护新路44长江国际酒店游泳馆姑孰镇太白路45泳翔游泳馆老光明街小学内46健动力健身游泳馆恒生阳光城47菲儿游泳馆(石桥镇)石桥镇工业园区南区48丽景温泉度假酒店游泳馆甑山生态园内49彩红堡水上游乐场黄池镇凤凰商业街50美宝莱健身游泳馆姑孰镇东营南路299号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

游泳、滑雪(高山滑雪、

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伙伴们来看下游泳时需注意的事项,下水前注意观察游泳馆的地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根据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修改部分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

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规范发展体育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

第十五条已经许可、注销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根据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修改部分条款)

(来源:马鞍山体育)

●【每日壹图看诗城】用图片定格马鞍山城市记忆(第十六期)●【为民办事】您的投诉与咨询我们已解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马鞍山市政府网站及政务双微7月运维情况出炉,这些单位被点名●@马鞍山考生,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获14500元!快来申领●最新,马鞍山雨山区人事任免通知●全国荣誉!马鞍山这两人上榜,快来为他们打CALL●马鞍山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紧缺专业研究生公告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