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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首例!龙海镇一男子吸食毒品却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结果被强制戒赌!

时间:2021-03-02 06: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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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首例!龙海镇一男子吸食毒品却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结果被强制戒赌!

来源:彝良警方

7月31日,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彝良县龙海镇社区戒毒人员刘某某被彝良县公安局依法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这是彝良县首例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例。

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后,刘某某在接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从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龙海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戒毒。

近日,彝良县公安局龙海派出所接到龙海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报警称:辖区吸毒人员刘某某(男,龙海镇人)从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接受社区戒毒。

接警后,龙海派出所依法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违法人员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询问,违法人员刘某红如实陈述了自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以来,一直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接受尿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违法事实。

刘某某在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接受社区戒毒,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指定社区戒毒地点报到,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规定,彝良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某红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彝良县公安局将切实加强辖区内吸毒人员清理排查和戒毒康复人员的动态管控,严肃查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行为。

凡因吸毒被处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报到,定期接受尿样检测,违反规定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知识链接:

不执行社区戒毒措施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定义。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定义。

《戒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最后,小编只想说一句

关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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