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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2-12-12 18: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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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债务是否为夫妻债务的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号】,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可将信用卡债务对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申请卡表有申卡人和配偶的双方签名的,或者专项分期消费有申卡人和配偶的双方签名的,或者申卡人配偶有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的,则该信用卡债务或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可以同时起诉申卡人和其配偶,主张其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情形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对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在禅城法院的信用卡实际审判中也有一小部分判决书是以刷卡交易明细的金额和商户来判断是否为家庭债务,如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叶敏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被告与许敬威为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刷卡消费的明细来看,该消费或与许敬威从事的五金行业具有关联性,或用于加油、餐饮等用途,金额较小,故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敏英应当共同偿还”,绝大多数案件,法院均将原告作为“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如不能举证则不认定为夫妻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解释已经明确“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债务,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债务,则须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显然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除根据【法释〔〕2号】规定的以上三种情形外,根据《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信用卡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债务还有以下两种情形。

1、信用卡债务发生在婚前或者离婚后。

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债务。以上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离婚后,则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2、信用卡债务发生在婚后,且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

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其中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其中申卡人及配偶承担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即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下,申卡人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债权人。以上依据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纠纷起诉申卡人配偶的近期判决情况。

通过对禅城区法院信用卡纠纷起诉申卡人配偶的近期(,即法释〔〕2号解释公布生效后)公开判决的查看和分析,根据禅城区法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认定为夫妻债务以及裁判理由可以将信用卡纠纷分为三类。第一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仅为申卡人个人行为即其配偶未在申卡表签名或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等有确认意思表示的行为,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该信用卡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则不认定为夫妻债务,即只有申卡人承担还款责任,申卡人的配偶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志伟、郑亮晶信用卡纠纷一案,且该类情形较为常见,属于大概率情形。第二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或者签名担任保证人的,则认定为夫妻债务,申卡人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孔令建、宁雪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但此种情形较少,属于小概率情形。第三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仅为申卡人个人行为即其配偶未在申卡表签名或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等有确认意思表示的行为,但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用卡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则认定为夫妻债务,申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叶敏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但此种情形占比更少,也属于小概率情形。

根据大量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债权人应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对于银行是否起诉申卡人配偶的建议。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并结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法释〔〕2号解释公布生效后关于信用卡纠纷的实际司法实践情况,同时考虑到实际效益、诉讼耗时等因素,本人建议银行对于信用卡纠纷是否起诉申卡人配偶的问题可分类处理。

第一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卡人配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或专项分期申办资料上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或者签名担任保证人的,建议起诉申卡人的同时一并起诉申卡人配偶,请求申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仅为申卡人个人行为即其配偶未在申卡表签名或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等有确认意思表示的行为,但银行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用卡债务为申卡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建议起诉申卡人的同时一并起诉申卡人配偶,请求申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官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债务金额较小,而且银行需要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消费清单、有相关原件、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等充分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信用卡仅为申卡人个人行为即其配偶未在申卡表签名或签署共同还款责任书等有确认意思表示的行为,银行无证据证明该信用卡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因为此类情形法院不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债务,一般驳回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基于可能的诉讼结果、诉讼耗时、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此种情形建议起诉申卡人个人,并尽可能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比如行使抵消权、申请财产保证等)以保证银行最大化的实现债权。

四、律师声明

本法律分析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对相关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保证或承诺,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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