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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被责令改正 两高管被警示:未向投资者披露涉诉信息 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

时间:2023-05-16 21: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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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被责令改正 两高管被警示:未向投资者披露涉诉信息 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

7月31日,浙江证监局对一家私募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该机构的两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机构被责令改正

当事机构于12月24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非协会会员,旗下备案26只基金。

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部分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夸大推介基金,并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且承诺固定收益。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涉诉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基金到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清收对外投资款、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当事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该机构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两高管被警示

当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方某、总经理/监事陈某两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方某、陈某在任职期间,未能遵守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导致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违规行为。

两名高管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两高管应当于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私募被责令改正 两高管被警示:未向投资者披露涉诉信息 未按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脱离标的资产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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