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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27人获刑!澄海姚为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8-09-10 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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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27人获刑!澄海姚为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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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等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并对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

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姚为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等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三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业青年聚集 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澄海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被告人姚为波利用其承包的原南港村电厂作为落脚点,以族亲、朋友关系为纽带,拉拢、吸引南港村中无业青年到电厂聚集。其中被告人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系同胞兄弟,关系密切,与被告人姚汉冲、姚建彬、姚文海、王顺龙有亲戚关系,通过沾亲带故,聚集村中青年到姚为波三兄弟周围,结伙成帮,逐步形成以姚为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后,在被告人姚为波的组织领导、直接指挥下,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作案共17宗,其中:寻衅滋事7宗,致2人轻伤、3人轻微伤,损毁的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38254元;妨害公务3宗,致9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宗,致1人重伤;强迫交易5宗,强迫交易数额人民币1030多万元;非法采矿1宗,价值人民币963多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妨害公务,殴打执勤的公安民警,对村干部、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姚为波利用社会关系,挂靠澄海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东海岸围海工程,通过领导组织成员拦截建设承包商的运输车辆等方法,对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垄断东海岸围海工程塔岗围片区砂土石供应及工程建设,对该区域的经济活动形成重大影响。

以来,被告人姚为波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扶植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先后担任南港村委会主任,王汉专担任南港村治安主任,渗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盗采海砂、强迫交易、强占集体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澄海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为波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等人为主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南港村一带称霸一方,非法谋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在南港村及附近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秩序。

被告人姚为波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被告人姚为波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炎群、姚建彬、王泽龙、王顺龙、翁灿镇、姚文海、王立生等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犯罪。法院根据2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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