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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日照某足浴店女老板被逮捕!!

时间:2021-11-15 06: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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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日照某足浴店女老板被逮捕!!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起诉书被告人李诗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起诉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日东检公刑诉〔〕88号被告人李诗珍,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日照市东港区**足浴店老板,住日照市东港区**路**足浴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9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逮捕。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诗珍涉嫌组织卖淫罪,于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诗珍在其经营的日照市东港区**足浴店招募、雇佣李某某、闵某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9月18日21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派出所对**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店内卖淫女四名及嫖客一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支付宝转账记录、消费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诗珍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诗珍组织三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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