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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力天闻·专业论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

时间:2020-07-10 2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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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力天闻·专业论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

前 言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问题,为司法实践建立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分包合同案件

适用货币给付之诉管辖案例

A公司与Z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省台州市X县某大桥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Z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埠市有中级法院和若干区县级基层法院。后因双方发生纠纷,Z分包公司向其所在地合肥市L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A公司支付劳务费,赔偿误工费及损失等约1000万元。

A公司以合同约定管辖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A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Y区人民法院管辖。L县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管辖不明确,涉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受货币的Z公司住所地在L县,驳回了管辖权异议。A公司提起上诉,提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该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由大桥工程所在地的浙江省X县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法院以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为由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

分包合同纠纷

不适用货币接受一方确定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笔者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一类请求货币给付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除了纯粹的形成权之诉,几乎所有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之诉均会涉及到货币给付请求。如果肆意扩大货币接受一方来确定履行地法院管辖,必然导致合同纠纷管辖的混乱,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管辖的基本原则。

另外,上述案例并不是单纯的劳务报酬给付纠纷,也会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误工费、机械损失和工程质量等问题。

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1.部门规章明确了“工程施工分包”包含了“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作业分包”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上述部门管理规章中明确了“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作业分包”均为“工程施工分包”。故基于这两种分包类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行业规范界定了“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已经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配套使用。表明这三类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从性质上说当然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应成为分包合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4月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并列,直接导致部分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属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撰写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明确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该意见是按照不动产纠纷案由确定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如:(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该意见对于将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纳入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具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完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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