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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屋主偶遇小偷家中行窃用枪控制对方 因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时间:2018-12-18 02: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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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屋主偶遇小偷家中行窃用枪控制对方 因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北京青年报消息,偶遇小偷来家中行窃,云南兰坪县男子和俊昌遂拿出自己私藏的枪支,将对方控制。后入室盗窃火腿的盗贼被判刑,和俊昌非法持有枪支的的行为也受到依法追究。近日,云南兰坪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兰坪法院官方微信8月14日通报,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的一天,被告人和俊昌在兰坪县啦井镇桃树村委会桃树村后山放羊的过程中,以700元的价格向一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一支枪支后一直藏于家中。12月17日,熊国柱(已被判刑)在和俊昌家中行窃时被和俊昌发现并被其该枪支控制,该案案发。和俊昌于当日将该枪支主动交至桃树村委会书记和才勇处,由和才勇上缴给公安机关。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和俊昌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俊昌违反我国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俊昌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

7月23日该案在兰坪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和俊昌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被告人和俊昌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兰坪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和俊昌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和俊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另据云南高院8月14日消息,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原标题:用枪控制正在盗窃的小偷 云南屋主因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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