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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一建《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时间:2022-12-21 21: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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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一建《工程法规》核心考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距离一级建造师考试不足40天时间了,大家是否已经做好应战准备了呢?大家是否调整相应的备考策略了呢?为帮助考生抓住核心考点,今天,奥创百科为大家整理了一建《工程法规》核心考点精选: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

(1)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

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和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通常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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