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海关总署8月15日: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 禁止输入猪 野猪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8月15日: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 禁止输入猪 野猪及其产品

时间:2020-11-15 18:47:13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8月15日: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 禁止输入猪 野猪及其产品

猪行天下 一路有你

你想了解畜牧界的大佬们吗?

你想成为大佬吗?

还在等什么?动动大拇指,关注本公众号,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与大咖们同行

海关总署8月15日: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禁止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5日电 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止缅甸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通报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海关总署指出,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根据通报,本次警示涉及的产品为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8月14日,缅甸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

海关总署表示,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此次采取的预警措施有:

一是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是加大对来自缅甸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是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是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缅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海关总署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务平台资料来源于网络收集,以供给大家学习、交流为目的,请诸位在阅读后,尽快删除,尊重资料原作者,支持正版。若所列资源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直接留言,立刻删除!\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