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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6-15 0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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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15号)和省人社厅《关于下达第一批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项目明细的通知》(甘人社通〔〕228号)要求,现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入驻(孵)初创企业补助

1.申报项目。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不含虚拟孵化企业和《暂行办法》(甘人社通〔〕496号)规定不包含的企业类型)。以往年度已获得此项补助的入驻(孵)初创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2.申报程序。由入驻(孵)企业通过所在的国家级和省级基地(园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审核、推荐,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所在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推荐证明,盖基地(园区)公章;

(3)入孵初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联系电话)、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5)《入驻(孵)初创企业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

)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

1.申报项目。毕业5年内(6月至今)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以往年度已获得此项补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在兰创业者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推荐至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者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4)《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3)。

)返乡人员创业补助

1.补助项目。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国家政策倡导或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以往年度已获得此项补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2.申报程序。创业者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推荐至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联系电话)、劳动合同、最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4)区县人社部门提供的返乡创业证明等;

(5)《返乡人员创业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4)。

)创业项目补助

1.补助项目。对市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吸纳就业多或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且落地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以往年度已获得此项补助的不得再次申请。

2.申报程序。创业者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推荐至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专家评审有关资料;

(5)《创业项目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5)。

)创业典型补助

1.申报范围。在本市范围创业的各类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典型的不得再次申报。

2.申报条件。

①已经被认定为县级创业典型的;

②吸纳带动就业在30人以上(含30人)且签订劳动合同的;

③吸纳带动就业人员至少有30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

④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必须在兰州市内且稳定经营在一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区县级创业典型认定文件;

(2)吸纳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7);

(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

(5)会记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市级创业典型推荐表(见附件8)

(7)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区县人社部门公章。

4.申报程序

各区县人社部门广泛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积极申报。先由个人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典型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区县级创业典型并向市级人社部门推荐申报;市级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并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典型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典型,向省级人社部门推荐申报。

)创业大赛补助

1.补助项目。对省级人社部门、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申报要求。

(1)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未事先向省级人社部门报备或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后,对获奖项目没有提供后续跟踪扶持措施或没有提供后续相关创业服务的,均不得申报创业大赛补助。

(2)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已获得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创业大赛补助。

3.申报程序。由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人社部门受理推荐,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省级人社部门审定。

4.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活动相关文件;

(3)开展活动的相关文字资料及图片、影视资料等;

(4)《创业大赛补助申报表》(附件6)

二、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把申报审核关,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律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核申报项目后向市级人社部门推荐申报。

(二)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省级扶持资金申报工作,严禁申报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资金,相关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区县提交申报材料时,包括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区县申报汇总表(附件1)、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9)以及所申报项目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其中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版材料请于7月30日前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逾期申报不予受理。所有申报表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四)被列为省级试点区域或试验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享受相关扶持补助的,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已经享受了市级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创业典型补助、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返乡人员补助3个项目,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重复申报无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越电话:0931-8863918

传真:0931-8818077 邮箱:231281931@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3号民安大厦二楼

邮编: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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