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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萍乡市检察院诉黄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等17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栗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是萍乡市首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机关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月至1月,黄某某、吴某某等17人在上栗县金山镇一山岭,使用溴代苯丙酮、盐酸等多种化工原料,非法生产麻黄碱。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含有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通过渗坑、抽排等方式排放至周边土壤中,致使周边土壤多处受到污染。经专业评估鉴定,受污染的土壤主要特征污染物为甲苯,受污染总面积达2952.43平方米,受污染土壤体积约为18864立方米,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合计约为1509万元。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等17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后,随意排放有毒废水,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7月,经履行公告前置程序,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该案刑事部分目前仍在审理中。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既突出专业导向,又强调说理沟通,取得了良好效果。公益诉讼起诉人呼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行动起来,从生活中的点滴做起,做环境的保护者和爱护者,为子孙后代留一片绿水青山、蓝天白云。该案将择期宣判。
审 核:刘飞
编 辑:邓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