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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北关、
西街社区平安路南片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城乡居住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 号」、《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保政发[) 22号)、《高阳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高政字[ ]25号)、《高阳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高政办[]48号)等规定,高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锦华街道办事处北关、西街社区平安路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高政字[] 34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城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二、征收范围:三利大街以东、北关蚨丰街以西、平安路以南、北关田园路以北(详见片区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部分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临街商业建筑等征收确有困难的,经征收办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缓征收)。
三、征收部门:高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征收实施单位: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按照《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北关、西街社区平安路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按程序征收后转为国有。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高阳县锦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收到搬迁安置补偿费用后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执行。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阳县人民政府
8月19日
主编:若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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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玖壹
校对:若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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