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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心!黄山八旬老人无人赡养 将3名子女告上法庭!

时间:2019-10-11 12: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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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心!黄山八旬老人无人赡养 将3名子女告上法庭!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

百善孝为先

儿女孝敬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你陪我长大

我陪你慢慢变老

可近日

黄山一位八旬老人

将3个子女告上法庭

“真的十分感谢法院,帮助我拿到了赡养费。”8月14日,握着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执行干警送到家中的赡养款,轮椅上的王老太声泪俱下。王老太今年84岁高龄,育有六名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却只有每月650元的遗属补助及高龄补贴。不幸的是,王老太患上糖尿病,今年2月份又因患肺癌接受治疗,其生活保障金远不够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而部分子女又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上述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31日,王老太一纸诉状将未支付费用的3名子女诉至屯溪区法院。因该案涉及赡养费纠纷,法官多次尝试调解,遗憾未能帮助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共识,最终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了两次庭审,并判决3名子女分别支付王老太赡养费7964.94元、8964.94元、6189.18元。判决书送达后,3名子女仍未主动履行,法官考虑到王老太生活困难,应其请求下发裁定书对赡养费裁定先予执行。

收到王老太先予执行的申请和裁定书后,执行局立即启动网络查控,并约谈了3名子女,要求其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将面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法律风险。在面临法律严惩的情况下,3名子女于8月14日上午主动来到法院支付了赡养费。考虑到王老太身患重病行动不便,当天下午,执行干警主动上门,将2万余元执行款亲自递给了王老太。

从该赡养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裁定先予执行,再到快速执行、登门送案款,无不体现了屯溪区法院干警对当事人的细心、关心、用心。还是那句老话“常回家看看”,希望子女对父母多一点关心、关爱,有时父母需要的并非是经济上的供养,而是生活上的照料、语言上的沟通、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说法: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一旦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这种情况

小编君不得不说

请依法赡养老人

跳出“五种不赡养误区”

! ! !

误区一

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二

父母再婚不赡养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三

分家不公不赡养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四

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误区五

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老年人来说

与子女对簿公堂

是一件十分痛心的事情

百善孝为先

我们要互相传递孝道美德

切不可上演

“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人间悲剧!

素材:安徽法院网等网络综合 来源:爱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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