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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男子酒后摔成智障 同饮者担责赔偿13万!

时间:2018-11-01 16: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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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男子酒后摔成智障 同饮者担责赔偿13万!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涉

事发当天,老杨和黄某、姜某一同吃饭。期间,三人喝了杨梅烧酒,两三碗下肚,老杨喝得醉醺醺的。

黄某提议带大家去参观新建厂房,参观途中走路踉跄的老杨在田埂摔倒,后脑着地。回途中,老杨下车透气又摔了一跤,这回后脑摔到了水泥地上。此后,老杨在黄某车中昏睡。

当天晚上,黄某和姜某将老杨送到宾馆。见人昏昏沉沉的,宾馆前台建议将老杨送医,如需入住必须有家属陪同,黄某和姜某嘴上答应了,但是当天送老杨回房后,两人就离开了。

第二天早上,宾馆工作人员查房发现老杨独自一人,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小便失禁,便立刻联系上黄某和姜某。两人赶到后,将老杨送到卫生院,途中两人认为老杨有好转迹象,没有让医生检查便带着老杨返回。

当天下午,黄某和姜某见老杨还未转醒,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对,赶紧联系上老杨的家人,并将其送到医院。

医生诊断可能存在严重的颅脑外伤,立即进行了手术。经鉴定,杨某醉酒后摔伤造成颅脑器质性损伤,为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图片来源网络,图文无涉

余姚法院主审法官顾宏斐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的共同行为而产生合理信赖。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饮酒后人的反应灵敏度降低,对安全的认知和防护意识变得模糊。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同饮者对聚餐饮酒时的过量饮酒人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共同饮酒过程中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自己,其他同饮者只能是安全的辅助人。

原告老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有饮酒的习惯,对其自身的喝酒能力应有自我评估,同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共同饮酒人之间有恶意劝酒、灌酒、拼酒等事实,本院也未查明存在这一事实。因此,原告老杨明知自己身体状况和明知酒精危害性的情况下而不能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对其自己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共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注意、照顾等保护、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老杨饮酒后行走不稳摔倒,后陷入昏迷状态,两被告黄某和姜某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他人建议提醒下都没有尽早送医,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安全的状态,采取的处置方式欠妥,直至次日下午才同原告家属一起送原告进医院检查,两被告均存在过错,分别应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在认定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黄某、姜某各赔偿6.4万元,另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元。该判决一审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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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余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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