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苍南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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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溪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给予灵浦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指标的请示》(灵政〔〕548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县公益性公墓联合审批小组会同你镇现场踏勘一致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灵溪镇灵浦村公益性公墓。
1、公墓选址灵溪镇灵浦村(具体方位详见附件),总占地面积3333.30㎡(5亩),包括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941.3㎡;业务、办公、附属建筑30㎡。
2、墓单元墓区建设面积2222㎡(3.33亩),包括树葬式墓、草坪式墓和墓碑式墓,墓碑式墓区墓穴总数控制在1000穴以内。墓穴单体面积不得大于0.7㎡,双穴面积不得大于1㎡,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碑颜色按规定执行,不得选用白色石料。
3、骨灰廊占地面积140㎡,设置骨灰格位450个。
4、公墓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二、公益性公墓由你镇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60号)文件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未经县物价部门定价,不得对外销售。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
三、公墓建设要严格按照你镇上报的《苍南县灵溪镇灵浦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施工图》中的图纸施工,并符合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四、接到批文后,请及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待审批手续齐全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公墓竣工后,报我局组织相关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六、公墓建设须在批准之日起180天内开工,到期未动工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注销建设项目。
特此批复。
附件:1、宗地区位图
2、界址点成果图
8月9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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