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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丨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3-05-14 0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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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丨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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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丨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文共计968字,预计阅读需要3分钟【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于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2月生育一子王某某。7月,王某与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王某某。9月,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但王某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

【观点分歧】

对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因为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所以赠与关系不成立,且房屋是婚后购买的房产,故该房屋宜认定为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双方均无异议,应视为父母具有赠与子女该房产的意思表示。故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王某某的个人财产。

【钱律师的观点】

对于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应认定为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本案中,王某某是通过父母赠与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但由于是未成年人,所以由监护人(即父母)代为申请。虽然王某和刘某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从夫妻双方合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同时王某和刘某作为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中,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第二,《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能明显地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夫妻双方同意并且代为申请登记的行为,同样也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因此,对于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从父母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看,应当认定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综上,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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