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方山法院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1月15日本院向被告人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一直没有执行,也未按照要求报告财产。1月22日本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决定拘留15日。2月6日本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决定拘留15日。1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主动找到原告高某某于1月25日达成履行民事判决书的调解协议,原告高某某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8月27日,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庭审中,审判员依法审查了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充分听取被告人薛某某最后陈述意见后,进行当庭宣判。最终,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新增了刑事速裁程序。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该案从庭审到宣判仅用20分钟、立案到审结仅用时4天。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