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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时间:2019-07-27 17: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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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原创:乔士倩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领域,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众多管理制度的最核心要义。不管是抓施工资质,抓合同范本,抓实际施工人权利维护,抓工期控制,抓安全文明施工,最终的目的就是抓好工程质量,这一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从法律法规上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此有大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同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保修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复,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正是由于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地位,法律法规对承包人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往往抓住这一点,提出工程质量乔士倩壹捌叁零伍叁壹叁叄柒叁抗辩,或者反诉,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引发的违约责任。那么,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呢?

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规定、修复费用的规定、工程款的承担的规定,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质量问题争议时,同样可以参照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过鉴定质量不合格,并需要拆除重建的,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且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可以修复的,但是经过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因发包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同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是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最终验收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三、发包人已经组织验收合格,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质量合格的,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四、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要达到质量合格标准,而且还要符合特别约定的质量标准条件,才能通过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的,则承包人应当履行该约定,否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相应价款。

五、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达到更高标准,额外给予质量奖金的,那么承包人在没有达到更高标准,只是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也应该给予竣工结算,只是按照约定,没有额外的质量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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