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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存单质押是否成立和存单为非存款人合法占有后能否将存

时间:2019-04-27 14: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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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存单质押是否成立和存单为非存款人合法占有后能否将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存单质押是否成立和存单为非存款人合法占有后能否将存单项下存款作为原存款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问题的请示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华创公司为履行对慈溪公司的债务,将500万元存款存单交付慈溪公司的行为符合权利质押法律关系的特征。虽然当事人之间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在审理中均承认交付存单是为了担保慈溪公司债权的实现,慈溪公司取得存单为合法占有,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认定存单质押成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家电公司诉华创公司票据纠纷案后,根据家电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华创公司700余万元存单项下的存款。由于该存款使用权仍属于华创公司及对于存单质押是否成立尚未经审理确认,故该诉讼保全措施并无不当。

——载《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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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存单质押是否成立和存单为非存款人合法占有后能否将存单项下存款作为原存款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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