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56条,主要从弘扬慈善文化、鼓励社会支持、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将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设为“陕西慈善周”,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强化部门职责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共24条涉及到政府及民政等部门服务管理职责,提升了政府部门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刚性要求。
政府职责方面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由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设立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部门职责方面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为了确保《实施办法》规定的具体职责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有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等情形的将被依法追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活动//
为了保障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为了引导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活动,《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的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慈善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
为了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范管理,突出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办法》对信息公开及信息平台建设、发布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慈善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管理,提高公信力。
《实施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的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等信息,都要在其网站上公布。另外,慈善组织还应每年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已于近日印发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厘清了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慈善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慈善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要求,明确了不同慈善信息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以及公开频次要求,压实了省民政厅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及慈善信息指标体系的责任,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备案指导、监督记录、检查通报和联合惩戒的职能。
我省很快将迎来首个“陕西慈善周”,届时我省将围绕今年“中华慈善日”主题“慈善聚焦脱贫攻坚,携手共创美好生活”,开展文艺演出、慈善法律及政策宣传、慈善扶贫捐赠、慈善义诊、网络扶贫捐赠等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活动、开展志愿服务,为助力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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