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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

时间:2023-12-09 0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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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

摘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3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4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3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4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违背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

为捍卫多边贸易体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恢复加征关税的汽车及零部件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中方希望,美方继续按照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回到磋商解决分歧的正确轨道,和中方一道朝着终止经贸摩擦的目标做出切实努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5号

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3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从4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严重违背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恢复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8号)所加征5%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8月23日

文章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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