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原民办及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

原民办及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

时间:2020-10-06 14:01:15

相关推荐

原民办及代课教师生活补助发放

日前,教体局、财政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具体补助标准等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4月12日前。

补助对象需为省内户籍

记者了解到,原民办教师需满足的条件为: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原代课教师需满足的条件有:1993年3月27日(不含)—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以及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纳入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以工作年限计补助发放标准

按照征求意见稿,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工作年限10—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按照统一部署,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结束后,按政策纳入我市自查范围且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转移到本省外市或本市其他镇(区)的,其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我市原自查工作所在镇(区)负责发放。纳入自查范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其生活困难补助仍由原自查地发放。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位喜欢小编讲的请给小编点个赞,关注小编在此感激不尽,希望大家一起来交流。

推荐阅读:

国务院发布教师工资上调的通知

民办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方案

全面系统分析预测原民办教师、民办代课教师、民办代课幼师问题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