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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关于组织开展度第四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中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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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关于组织开展度第四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中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195号)《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19号)《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沈科发【】11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科技局从即日起开展全市度第四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科技局负责总体组织实施。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受理辖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报,需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核对,梳理出符合要求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附汇总表(表样见附件6,须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推荐至省高企认定办,对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按流程发文公示入库。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具备独立推荐权限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对接省级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材料要求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企业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附件上传(清单见附件5)、打印(生成PDF文件)和提交工作,并要求申报企业将以上纸质材料(PDF文件首页做封面,纸张颜色不限,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胶版装订一式三份(其中,上报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至所属区级科技管理部门,企业自留一份副本;保持正副本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的一致)。

申报企业不应轻信不法中介的误导,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入库培育资格,一切相应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进度安排

10月28日,度第四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报工作截止;10月30日,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11月底前,市科技局向省高企认定办推荐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12月底前公示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名单。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报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报程序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请材料编制顺序及要求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申请材料相关模版及表样要求

5.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上传附件清单

6.推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7.各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培育)工作咨询电话

(http://kjj./websiteManageMain_moreNews.do?searchMsg=F2E91E6E7AFD4BEC8C91C187EC58D34D&searchNum=A0003)

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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