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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北京征地拆迁律师

时间:2021-08-16 01: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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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北京征地拆迁律师

【北京律师刘大伟 ,为您提供北京法律咨询。电话:13240217517】

9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65号),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 〔〕8号)精神,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以上两个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 和社会各界人士于10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相关问题请发:zbfwzs@

联系人:柏辉文,电话:2173257

住房保障标准相关问题请发 :zbzfbz@。

联系人:刘超,电话:2301639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65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月日。淄政办字〔〕125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月日

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

非住宅:22.05 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张店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淄川区12.08,不足725元的按725元计发;

博山区9.77,不足586元的按 586元计发;

周村区9.5,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计发;

临淄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桓台县13.14,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计发;

高青县 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

沂源县9.08,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计发;

高新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

张店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

淄川区:一层56.09,二层及以上28.05;

博山区:一层 45.6,二层及以上22.8;

周村 区:一层43.26,二层及以上21.63 ;

临淄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

桓台县;一层58.68,二层及以上 29.34;

高青县:一 层41.58,二层及以上20.28;

沂源县:一层41.08,二层及以上20.28;

高新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

生产用房:

张店区21.74,淄川区19.56,博山区14.47,周村区14.06,临淄区21.74,桓台县21.04,高青县12.93,沂源县13.03,高新区21.74。

办公用房:

张店区24.16,淄川区21.92,博山区16.62,周村区16.22,临淄区24.16,桓台县23.32,高青县15.33,沂源县14.99,高新区24.16。

公益事业用房:

张店区22.96,淄川区21.34,博山区15.5,周村区15.14,临淄区22.96 ,桓台县22.23,高青县14.24,沂源县14.28,高新区22.96。

仓储用房:

张店区14.5,淄川区13.47,博山区11.08,周村区10.82,临淄区14.5,桓台县13.99 ,高青县9.25,沂源县9.42,高新区14.5。

其他用房:

张店区9.67,淄川区8.89,博山区 6.55,周村区6.49,临淄区9.67 ,桓台县9.26,高青县5.73,沂源县5.85,高新区9.67。

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

张店区:一层58.23,二层及以上29.12;

淄川区:一层55.85,二层及以上27.93;

博山区:一层39.9,二层及以上19.95;

周村区:一层 38.93,二层及以上19.47;

临淄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

桓台县:一层58.57,二层及以上29.29;

高青县:一层41.3,二层及以上20.4;

沂源县:一层41.09,二层及以上20.26;

高新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

生产用房:

张店区31.54,淄川区29.2,博山区17.9,周村区17.3,临淄区31.66 ,桓台县31.57,高青县13.76,沂源县13.95,高新区31.58。

公益事业用房:

张店区29.3,淄川区27.93,博山区15.67,周村区15.14,临淄区29.32,桓台县29.37,高青县15.03,沂源县15.09,高新区29.26。

仓储用房:

张店区21.09,淄川区20.05,博山区13.17,周村区12.98,临淄区21.12,桓台县21.12,高青县11.73,沂源县11.6,高新区21.12。

其他用房:

张店区11.73,淄川区11.17,博山区8.78,周村区8.65,临淄区11.73,桓台县11.36,高青县5.84,沂源县 5.84,高新区11.73。

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 6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 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

相关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 字〔〕8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35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 法》(淄政发〔〕7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类别标准

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二、申请标准

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度调整一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统计调查单位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三)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见附件1。

三、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保障需求。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

Ⅰ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Ⅱ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 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Ⅲ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60%;Ⅳ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 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20%。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3.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两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公布后执行。

度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见附件2。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Ⅰ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 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配租房屋的市场 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 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 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 标准,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淄博市度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月日

附件1:淄博市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张店区43895元、淄川区39385元、博山区38305元、周村区37812元、临淄区43762元、桓台县40899元、高青县32069元、沂源县38624元、高新区44499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附件2:淄博市度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

张店区13.58元、淄川区12.08元、博山区9.77元、周村区9.5元、临淄区13.58元、桓台县13.14元、高青县9.0元、沂源县9.08元、高新区13.58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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