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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被撤销缓刑

时间:2023-10-15 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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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被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某村。7月14日,刘某被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7月25日,刘某被济阳区司法局曲堤司法所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7月8日,刘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私自去天津送菜,同日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交警查获,7月16日,并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执行期限自7月16日始至7月31日止。

7月23日,济阳区司法局认为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地,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书面建议济阳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撤销缓刑。7月26日,济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月1日,济南市济阳区司法局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刘某送济阳看守所收押。

刘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一案件,再次给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蹈刘某覆辙,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认真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顺利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来源:济阳县司法局

排版:蔡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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