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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核算错误 影响金额较大---公司及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总监收到深圳

时间:2019-02-02 23: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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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核算错误 影响金额较大---公司及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总监收到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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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应交税费之增值税(十四)

上期内容应交税费之增值税(十五)

上期内容应交税费之增值税(十六)

上期内容应交税费之增值税(十七)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更正,更正原因为你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你公司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你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发现问题后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纠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加强对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9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曲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曲振先生: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源基或公司)于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为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公司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你作为隶源基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9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晋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晋榕先生: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源基或公司)于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为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公司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你作为隶源基董事长,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9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世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世强先生:

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源基或公司)于6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年报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原因为公司对在途物资重分类及原材料成本核算错误。经核实,公司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未对部分原材料损耗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存货领用时未严格按照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或计算错误,导致公司未及时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隶源基关于存货成本的会计核算错误,影响金额较大,致使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你作为隶源基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信息披露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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