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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级会计师补报名 大连初级会计证报名时间

时间:2021-06-30 06: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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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级会计师补报名 大连初级会计证报名时间

这是昏官断案!有理说不清!//@蜗牛说法:辽宁大连,一女子为给儿子办婚礼,从老同学那里买了60条玉溪香烟和25条中华香烟,万万没想到事后被亲友反馈说是假烟。经过鉴定之后,留余的部分香烟果然是假冒伪劣卷烟。索赔无果后,女子将老同学起诉至法院,要求他退一赔十。(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来,女子张某的儿子老大不小了,得知儿子决定结婚的消息后,张某非常开心,决定好好给儿子操办下婚礼。为壮门面,张某找到自己的老同学李某,询问他是否有玉溪和中华香烟出售。原来,李某的女儿不仅经营一家超市,他自己也弄了一个手机卖场,生意还算不错,张某觉得李某会向自己出售正品卷烟,便找他购买。收到需求后,李某说有货,每条玉溪牌软包香烟202元,每条中华牌软包香烟585元。确定好价格之后,张某买了60条玉溪、25条中华,付了26745元。之后,张某顺利地为儿子操办了婚礼,当时觉得还算风光,自己内心比较满意。不料没过几天,张某就听到了杂音,亲友说婚礼上用的香烟可能是假的。好心情一扫而空,张某非常生气,幸好还有4.3条中华和6.9条玉溪没有用完,还有证据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接着,张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将这些烟提交了上去。但警方认为李某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没有对其立案侦查。之后,张某向烟草部门投诉,经鉴定,前述11.2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拿到结果之后,烟草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11.2条香烟公开销毁。本以为这样李某会同意向自己赔偿,但李某却否认这11.2条香烟是自己向张某出售。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自己退一赔十。熟悉这类纠纷的网友可能有疑问,香烟并不是食品,张某怎么主张退一赔十,而不是退一赔三呢?这是因为张某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通过口腔摄入,而香烟是通过呼吸道进去,它们在侵害消费者权益上的形式相同。李某应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自己退一赔十。而收到起诉状的李某还是坚持之前的抗辩意见,否认自己向张某出售了假冒伪劣卷烟,没有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送检的11.2条香烟并非来源于自己,而且这些卷烟已经被销毁,无法再次确定真假。经过庭审质证辩论,一审法院总结出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送检的11.2条香烟是否来源于李某;(2)李某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3)李某是否应该向张某退一赔十。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通过审查警方的卷宗及烟草部门处理本案的文书,认定涉案11.2条香烟是警方直接移交给烟草部门的。同时,双方是朋友关系,大量购买香烟也是用于个人消费,不是故意买假烟报案。所以,送检的11.2条香烟来源于李某。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李某不仅自己经营手机卖场,也时常帮助女儿照看超市,能够认定李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卷烟并非食品,不应该适用该法规定的退一赔十规定。由于李某向张某出售了假冒伪劣的卷烟,属于欺诈行为。李某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张某退一赔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退一赔三。收到判决之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虽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赔偿金额却有不一样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发起诉讼的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向自己出售的85条香烟均为假烟,她才有权利就85条香烟获得退一赔三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仅提供证据证明85条香烟中的11.2条是假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余73.8条香烟为假烟,实际上张某也使用了这73.8条香烟,并没有见到张某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前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余73.8条为假烟达到前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张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李某只就已经被证实的11.2条香烟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二审法院在判决的最后给张某留下了救济的口子,如果她日后有证明证明剩余73.8条香烟也是假烟,她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注: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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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一女子为给儿子办婚礼,从老同学那里买了60条玉溪香烟和25条中华香烟,万万没想到事后被亲友反馈说是假烟。经过鉴定之后,留余的部分香烟果然是假冒伪劣卷烟。索赔无果后,女子将老同学起诉至法院,要求他退一赔十。(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来,女子张某的儿子老大不小了,得知儿子决定结婚的消息后,张某非常开心,决定好好给儿子操办下婚礼。为壮门面,张某找到自己的老同学李某,询问他是否有玉溪和中华香烟出售。原来,李某的女儿不仅经营一家超市,他自己也弄了一个手机卖场,生意还算不错,张某觉得李某会向自己出售正品卷烟,便找他购买。收到需求后,李某说有货,每条玉溪牌软包香烟202元,每条中华牌软包香烟585元。确定好价格之后,张某买了60条玉溪、25条中华,付了26745元。之后,张某顺利地为儿子操办了婚礼,当时觉得还算风光,自己内心比较满意。不料没过几天,张某就听到了杂音,亲友说婚礼上用的香烟可能是假的。好心情一扫而空,张某非常生气,幸好还有4.3条中华和6.9条玉溪没有用完,还有证据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接着,张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将这些烟提交了上去。但警方认为李某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没有对其立案侦查。之后,张某向烟草部门投诉,经鉴定,前述11.2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拿到结果之后,烟草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11.2条香烟公开销毁。本以为这样李某会同意向自己赔偿,但李某却否认这11.2条香烟是自己向张某出售。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自己退一赔十。熟悉这类纠纷的网友可能有疑问,香烟并不是食品,张某怎么主张退一赔十,而不是退一赔三呢?这是因为张某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通过口腔摄入,而香烟是通过呼吸道进去,它们在侵害消费者权益上的形式相同。李某应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自己退一赔十。而收到起诉状的李某还是坚持之前的抗辩意见,否认自己向张某出售了假冒伪劣卷烟,没有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送检的11.2条香烟并非来源于自己,而且这些卷烟已经被销毁,无法再次确定真假。经过庭审质证辩论,一审法院总结出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送检的11.2条香烟是否来源于李某;(2)李某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3)李某是否应该向张某退一赔十。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通过审查警方的卷宗及烟草部门处理本案的文书,认定涉案11.2条香烟是警方直接移交给烟草部门的。同时,双方是朋友关系,大量购买香烟也是用于个人消费,不是故意买假烟报案。所以,送检的11.2条香烟来源于李某。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李某不仅自己经营手机卖场,也时常帮助女儿照看超市,能够认定李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卷烟并非食品,不应该适用该法规定的退一赔十规定。由于李某向张某出售了假冒伪劣的卷烟,属于欺诈行为。李某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张某退一赔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退一赔三。收到判决之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虽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赔偿金额却有不一样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发起诉讼的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向自己出售的85条香烟均为假烟,她才有权利就85条香烟获得退一赔三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仅提供证据证明85条香烟中的11.2条是假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余73.8条香烟为假烟,实际上张某也使用了这73.8条香烟,并没有见到张某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前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余73.8条为假烟达到前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张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李某只就已经被证实的11.2条香烟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二审法院在判决的最后给张某留下了救济的口子,如果她日后有证明证明剩余73.8条香烟也是假烟,她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注: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连头条#

【员工微信请假获批后被算旷工遭辞退 法院: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7月17日消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分享了一则“微信请假被算旷工”的案例

誉霖鼎信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02民终3676号民事裁定:目前誉霖鼎信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侦查终结。案涉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大连中院:总包人承包工程后分包给他人,分承包人再次分包,实际施工人能要求总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么?

法院查明:

10月10日,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开发区反恐训练基地工程中的水、电、钢筋等项目分包给被告大连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相关工程后,又将水、电、钢筋等项目分包给原告宋长军等人,由原告组织人员具体负责钢筋捆绑与安装工程。

法院认为:

针对中铁九局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中铁九局并非发包人,与宋长军之间亦无合同关系,相对于宋长军而言并非转包人,亦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审法院认定中铁九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2民终3516号 07月01日

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第二版)

2月10日,大连百年城商场第二次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继久光百货、新世界百货后,第三个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大连地标性商场。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各种实体经济都面临着同样的窘境,尤其是实体商场和店铺,实体商场与店铺带来的现金流可不只是他们销售的商品而已,同时也带动了附近饭店消费、小超市消费、交通消费等。互联网经济是能带动灵活就业机会,也能创造双十一、双十二这种“虚拟数字”销售额的奇迹,但大家都知道,一个国家的经济支柱是由科技与制造业为支撑的,而资本运作是当今经济社会的最不稳定因素,一旦断裂就会导致泡沫经济的破灭,这些灵活就业者和实体经济失业者选择再就业的机会就会变得非常渺茫。

有什么办法能够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让泡沫经济逐渐走向合理轨道,让科技与制造业重获新生。这就需要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时代的脚步不会停止,我们的探索也不会停止。

“因为疫情导致没有收入才断的供,这是不可抗力!”辽宁大连,一对从事餐饮行业的夫妇,因疫情原因没有按时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银行认为夫妇构成根本违约,应该一次性偿还剩余的贷款。夫妇称疫情是不可抗力,自己可以免责,不构成违约。(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比较清楚,的时候,贺某夫妇俩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住房,与当地的一家银行签订了《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贺某夫妇向该银行贷款91.5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

虽然金额有点高,时间有点长,但贺某夫妇在当地从事餐饮的小生意,收入还不错,相信可以通过自己的收入还清贷款,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在按时偿还将近4年贷款后,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往日的安排。

1月24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25日,响应由Ⅱ级改为Ⅰ级,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贺某夫妇没有办法正常营业。虽然靠着往日的积蓄,在疫情刚开始的时候,还能按时偿还贷款。

可是积蓄毕竟有限,从5月开始,贺某夫妇出现断供情况,期间大连又在7月复发了一次疫情。断供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1月,从12月开始,贺某夫妇开始恢复还款。

但贺某夫妇没有补齐断供的贷款,银行开始多次催缴。催缴无果后,银行将贺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贺某夫妇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77万余元、确认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看到银行的起诉状,贺某夫妇非常紧张。一旦银行的请求被法院支持,这去哪里凑77多万元呢?为了继续履行,贺某夫妇东拼西凑将之前断供的贷款补齐,还支付了罚息和复利。

在法庭上,贺某夫妇坚决不同意银行的请求,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1)约定的贷款期限是30年,现在还没有满5年,让自己一下子偿还77万余元有违公平;

(2)自己从事餐饮行业,因疫情无法营业,断了收入来源,属于不可抗力;

(3)借款合同是格式合同,银行没有就提前还款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条款对自己无效;

(4)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

但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就以加黑字体的形式提示、说明了提前还款条款,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贺某夫妇存在逾期还款的事实,而且在疫情好转之后,当地就有序恢复餐饮行业的就餐服务。

同时,银行考虑疫情影响没有立刻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在贺某夫妇长时间未还清逾期欠款的情况下,银行才提起的诉讼。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贺某夫妇抗辩的不可抗力不成立。

但毕竟涉案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没有成就。基于此,一审法院仅判令贺某夫妇向银行一次性偿还77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贺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虽然本案的事实及双方的说辞没有改变,二审法院却对本案有不一样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疫情爆发对两人来说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贺某夫妇从事的是餐饮行业,其支付房贷的主要来源就是该行业的收入。贺某夫妇因疫情影响而丧失收入,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情形。

同时,在疫情稳定且形势好转之后,两人已经及时补齐欠款,目前仍在按月支付本息。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贺某夫妇不构成根本违约,不需要违约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因疫情影响,国家已经发布相关文件号召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对相关人员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但涉案银行却忽视贺某夫妇断供的原因、后续的补救行为及继续还款的良好表现,单方面宣布提前还款。该等做法与国家发布的指导精神不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全部请求。

虽然贺某夫妇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疫情就等于不可抗力,这不仅是因为不可抗力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还是因为每个案子都有其特殊性存在。

像本案贺某夫妇的情况,主要还是跟他们所从事的行业有关,也与当地疫情反复事实有联系,同时他们事后积极补齐欠款也有重要作用。

所以,通过本案的解决路径,希望有还贷压力的网友也及时跟银行沟通,告知自己逾期或可能逾期的情况,由银行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延期还款的条件,尽量避免自己与银行诉讼,毕竟一下子偿还剩余贷款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个小数目。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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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连头条##315全民行动#

“我又没喝酒,他自己喝死的关我什么事?”辽宁大连,发生了一起因饮酒死亡的悲剧。晶晶与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便组织了一个饭局,想着让你杨某与自己的好友都能认识认识。谁能想到吃饭、饮酒后,杨某出现了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晶晶与朋友尹某也被其家属告上了法院。(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离婚之后,与晶晶相识,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10月13日中午,晶晶通过微信邀请杨某晚上一起吃饭,并告知还有自己的几个朋友在,希望杨某能陪他们喝点酒。

杨某回复道,“第一次约会你说你整那么多人,去哪吃?给你们都喝倒呗?”

当日18时许,晶晶将用餐的地址发送给了杨某。18时30分许,杨某自带了两瓶白酒到达了该饭店。连同杨某、晶晶在内,一共7人就餐。

在这样的场合,杨某的心理不难想象。与女友晶晶的朋友们一起吃饭、喝酒,肯定得好好表现表现啊!

席间,晶晶喝了一些红酒,杨某与其他两人共喝了将近两瓶白酒。期间,杨某出现了恶心呕吐的症状。之后,杨某因醉酒又摔倒了,上半身及头磕了一下。

见杨某不断地恶心呕吐,意识不清,晶晶急忙拨打了120。21时15分许,急救人员来到该饭店,据饭店服务员说,临走时杨某还说了一句“我没事,就是喝多了”。

杨某在送到医院急救时,诊断为休克待查、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酒精中毒。随后杨某住院抢救,主要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广泛前壁、高侧壁),其他诊断是心源性休克、心室颤动、低钾血症、肾功能不全等。当日23时4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

带着男友与朋友小聚,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晶晶绝未想到,杨某竟会因此而丢了性命。不仅晶晶伤心欲绝,其朋友们也都感到十分惋惜。但随后,杨某的父母及孩子(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将晶晶和尹某(女,晶晶的朋友)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因喝酒引发的悲剧已是屡见不鲜了。而同饮者是否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或者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从死亡记录看,杨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即杨某的死因,系其自身疾病导致。

从杨某的发病过程看,杨某在饮酒前无不适症状,但在过量饮酒后出现了恶心呕吐、头晕、意识不清等症状。

因此,杨某生前过量饮酒的行为,与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是杨某发病死亡的诱因。

朋友之间聚餐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应当互相提醒、劝阻过量饮酒者予以防止。

死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宜饮酒和饮酒后可能会出现疾病导致于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而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杨某仍过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其对自己饮酒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是诱发其发病死亡的主要原因。

而晶晶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尹某作为参加者,在饮酒的过程中,没有给予杨某相应的劝诫、疏导,劝阻其饮酒,也是杨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二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由晶晶赔偿5万元,尹某赔偿3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人上诉称,杨某发病与过量饮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只是推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反而要求晶晶与尹某来举证证明,过量饮酒不会诱发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该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不当,且无法律依据。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二人没有尽到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酒是杨某自带的,并非晶晶或尹某提供的,而且席间,杨某执意要喝白酒,大家都是朋友,总要顾及到面子的,这能怎么劝?

如果按此逻辑,那么在场人员均负有该义务,本案却仅将二人列为被告,明显遗漏了其他必要诉讼当事人。

另外,晶晶喝的是红酒,而尹某则并未饮酒,杨某喝的是白酒,根本算不上是同饮者。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经急诊诊断为“休克待查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酒精中毒”,系因出现醉酒的症状被送医救治并抢救无效而死亡,故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死亡与醉酒存在一定的关系,并无不当。

晶晶作为组织者,主动邀请杨某陪朋友喝酒,在杨某作出了“给你们都喝倒呗”准备大量饮酒的意思表示后,未能对其劝诫,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令晶晶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

但尹某与杨某在就餐前并不相识,也并不明知杨某有过准备大量饮酒的意思表示,而且尹某在就餐过程中既未饮酒,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杨某进行了劝酒的行为,因此尹某并无过错。故尹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聚会喝酒还是要多加小心啊!尤其是本案一审判令尹某承担责任,的确难以理解。好在二审及时纠正。

以后参加聚会时,即便是不喝酒,该劝也得劝,更得留好证据,省得像尹某一样,无缘无故地惹上了官司。

【大连润泰地产成为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达4400万元】

乐居财经日前获悉,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地产”)成为被执行人,案号为()粤01执7402号,立案日期为11月10日,执行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达4400万元。

润泰地产成立于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蒋楠,注册资本为8317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506253636,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开发及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化工商品的批发兼零售。据查,该公司有历史失信被执行人记录5条、限制高消费记录21条、被执行人记录15条。

照头打一下,就要980000(九十八万),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杨某,女,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杨某申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于7月15日作出的()辽委赔再3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以被殴打致伤为由申请大连中院国家赔偿,该院于9月18日作出()辽02法赔9号决定,以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杨的国家赔偿申请。杨不服,向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7月18日作出()辽委赔7号决定,维持大连中院()辽02法赔9号决定。杨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6月24日,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最高法委赔监19号决定,指令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重新审理,于7月15日作出的()辽委赔再3号国家赔偿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如下:

7月28日下午,杨在大连中院信访处,与在该院执行安保职责的大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人员武某、吴某某发生冲突。武手打了杨秀芳头部一下后,被他人拉开。杨报110后,大连市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对武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冲突中,杨的凉鞋、雨伞损坏,价值100元。杨受伤治疗,其共提供花费医疗费用单据4381.44元。其中,11月24日治疗牙齿122.5元、7月21日-11月29日治疗荨××等190.62元。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杨秀芳头部外伤,建议休息三天,自7月28日起至7月30日止。

6月15日,大连中院对保安致伤杨一事,当面向杨赔礼道歉,并表示将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关于杨申请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980000元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大连中院对保安人员致伤杨一事应当赔礼道歉,鉴于该院已赔礼道歉,主文不再表述。另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大连中院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为宜。

关于杨申请赔偿其凉鞋、雨伞损失100元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大连中院造成杨的凉鞋、雨伞损坏,共造成损失100元,应予赔偿。

关于杨申请解决大连市内住房一套、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1000元的赔偿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辽委赔再3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杨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申诉。

【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系合同纠纷】

乐居新媒体日前获悉,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案由系合同纠纷,案号为()辽02民初1606号,原告为大连小平岛实业总公司,受理法院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6日,注册资本为27637.946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旅游项目开发。大连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开庭公告 案由系合同纠纷-乐居财经

宝马车主撞行人五死八伤判死刑

在“内卷”的时代,投资失败,确实更容易让人沮丧。但对于有些人而言,失败绝没有“从头再来”这一说,不仅“自怨自艾”,甚至于“怨天由人”,最终做出伤害他人,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今年5月发生的大连宝马冲撞行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在该案庭审中,法院认定刘东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犯罪人以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方法实施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东正是在投资失败以后,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恶念,在城市中心区域故意闯过红灯之后,冲撞通过人行道的人群,造成五死八伤的惨烈后果。被害人中有一家三口,有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也有刚刚退休的老人,一名女性被害人被撞击腰部扭转近二圈……即使造成了这样极其严重的结果,刘东在继续驾车撞击货车后逃离现场,在5月13日向派出所说明情况时,仍故意隐瞒了撞死撞伤多人的事实。

老季说,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做出死刑的判决,这就叫犯多大的罪就要判多重的刑。而这也正应验了那句平常话,“自作孽,不可活”!#大连宝马车祸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普法行动#

#大连男子开宝马撞死5人 一审获死刑# 今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刘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东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于今年5月22日在大连市中心区域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多名行人,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

网友评论:车裂和凌迟都不解恨!

【#男子驾车撞人致5死一审被判死刑#】今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刘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东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于今年5月22日在大连市中心区域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多名行人,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总台记者黄璐 王冠 )

#大连宝马冲撞人群致5死 司机二审死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东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死刑裁定!

法律是公正的,但使用法律的人有问题的话法律在老百姓心中变得一文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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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一女子为给儿子办婚礼,从老同学那里买了60条玉溪香烟和25条中华香烟,万万没想到事后被亲友反馈说是假烟。经过鉴定之后,留余的部分香烟果然是假冒伪劣卷烟。索赔无果后,女子将老同学起诉至法院,要求他退一赔十。(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来,女子张某的儿子老大不小了,得知儿子决定结婚的消息后,张某非常开心,决定好好给儿子操办下婚礼。为壮门面,张某找到自己的老同学李某,询问他是否有玉溪和中华香烟出售。原来,李某的女儿不仅经营一家超市,他自己也弄了一个手机卖场,生意还算不错,张某觉得李某会向自己出售正品卷烟,便找他购买。收到需求后,李某说有货,每条玉溪牌软包香烟202元,每条中华牌软包香烟585元。确定好价格之后,张某买了60条玉溪、25条中华,付了26745元。之后,张某顺利地为儿子操办了婚礼,当时觉得还算风光,自己内心比较满意。不料没过几天,张某就听到了杂音,亲友说婚礼上用的香烟可能是假的。好心情一扫而空,张某非常生气,幸好还有4.3条中华和6.9条玉溪没有用完,还有证据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接着,张某向当地警方报案,将这些烟提交了上去。但警方认为李某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没有对其立案侦查。之后,张某向烟草部门投诉,经鉴定,前述11.2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拿到结果之后,烟草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11.2条香烟公开销毁。本以为这样李某会同意向自己赔偿,但李某却否认这11.2条香烟是自己向张某出售。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自己退一赔十。熟悉这类纠纷的网友可能有疑问,香烟并不是食品,张某怎么主张退一赔十,而不是退一赔三呢?这是因为张某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通过口腔摄入,而香烟是通过呼吸道进去,它们在侵害消费者权益上的形式相同。李某应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自己退一赔十。而收到起诉状的李某还是坚持之前的抗辩意见,否认自己向张某出售了假冒伪劣卷烟,没有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送检的11.2条香烟并非来源于自己,而且这些卷烟已经被销毁,无法再次确定真假。经过庭审质证辩论,一审法院总结出如下三个争议焦点:(1)送检的11.2条香烟是否来源于李某;(2)李某是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3)李某是否应该向张某退一赔十。关于第一个焦点,法院通过审查警方的卷宗及烟草部门处理本案的文书,认定涉案11.2条香烟是警方直接移交给烟草部门的。同时,双方是朋友关系,大量购买香烟也是用于个人消费,不是故意买假烟报案。所以,送检的11.2条香烟来源于李某。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由于李某不仅自己经营手机卖场,也时常帮助女儿照看超市,能够认定李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卷烟并非食品,不应该适用该法规定的退一赔十规定。由于李某向张某出售了假冒伪劣的卷烟,属于欺诈行为。李某应该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张某退一赔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退一赔三。收到判决之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虽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赔偿金额却有不一样的看法。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发起诉讼的原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向自己出售的85条香烟均为假烟,她才有权利就85条香烟获得退一赔三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仅提供证据证明85条香烟中的11.2条是假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余73.8条香烟为假烟,实际上张某也使用了这73.8条香烟,并没有见到张某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前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余73.8条为假烟达到前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张某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李某只就已经被证实的11.2条香烟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二审法院在判决的最后给张某留下了救济的口子,如果她日后有证明证明剩余73.8条香烟也是假烟,她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注: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大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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