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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做银行抵押贷款 嘉兴银行房产抵押贷款

时间:2018-11-11 0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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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做银行抵押贷款 嘉兴银行房产抵押贷款

问下懂行的朋友,有一套房在浙江嘉兴秀洲区。全款,现在应该值八十五万左右。用这套房子抵押贷款,下来的钱,是否可以在海南岛全款买一套,然后慢慢还贷,现在在海南是租房。准备买一套自己住,用嘉兴房子做抵押,海南全款买,这样利息是否比银行高?这样是否划算,有没有做贷这方面朋友,说道说道。

“房子没盖好,房贷不用还!”来自上海的徐先生八年前在浙江嘉兴买了别墅,向银行贷款392万元。然而,让徐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几年后,这个房地产项目却没有完工。听到这个消息没多久,他也收到了破产管理人的来信,要求终止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通知。

徐先生想了想,房子没了,还剩下什么样的抵押贷款,于是决定断了抵押贷款。但银行不情愿,在通知许先生还款失败后,将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剩余的贷款。

#天正讲法#

该案已由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徐某是否应归还借款存在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许先生与银行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发放后,许先生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与银行无关,银行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徐先生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由于合同由徐先生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与合同。

因此,判断徐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终止,徐先生一次性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含罚息),总额超过220万元。

二审法院持不同意见。法院认为,徐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是为重复使用而制定的格式条款,加重了徐某的行为。责任为无效条款,对徐先生没有影响。同时,《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从属合同。如果主合同(徐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终止,作为从属合同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应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将收到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给担保银行和买方徐先生。

因此,认为徐先生无需偿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

笔者比较支持二审观点。同时,我相信市场上还有很多未完工的楼层,受害最大的不是开发商和银行,而是广大购房者。开发商拿了钱却破产了!钱都去哪儿了?破产后买房的购房者失去了房子,但仍然需要偿还贷款。相比之下,一审的结果对购房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本案无疑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一种思路。同时,作为购房者,除了储存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以合法的方式及时止损,最重要的是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慎重选择期房。市场环境。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法律行动#

浙江嘉兴,50来岁的男子许某,把上海的小房子卖了,到嘉兴去买了套别墅,准备享受生活。谁曾想到,几百万买的别墅竟然成了烂尾楼,许某还了5年多的月供后,咬了咬牙,直接来了个断供,结果不出预料,银行把许某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嘉兴中院)

许某买别墅一共贷款了392万元,年利率7.5%,十年期,每个月还4万多的月供。

银行一纸诉状,将许某告到法院,主张许某违约,要求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在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也就是说,银行要求许某按照11.25%偿还剩下的贷款。

许某收到银行的起状诉副本后,咨询了很多律师,大部分都认为这官司打不赢,也有少部分律师说可以试试。

随后许某与银行开启长达两年的诉讼之路。

法庭上,许某提起了反诉,要求法院解除贷款合同,今后都不想还贷款了。

然而,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判许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贷款和支付银行3.3万元律师费。

房子没了,还要还几百万的利息?许某接受不,决心把官司打到底,于是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判银行败诉。

本案核心争议点是,房子烂尾了,许某和开发商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许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后,按照法律规定,许某可以请求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民法典》第566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解除后,自然不用归还贷款。

现在的问题是,许某买的别墅烂尾了,他可以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吗?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许某买别墅是为了居住,现在别墅烂尾,他居住的目的定然无法实现。开发商违约,致使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银行在起草贷款合同的时候,已经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在贷款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

贷款合同第38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银行为了防止购房人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由提起诉讼,还特别对这条加粗、加黑,履行了提示义务。(加重对方责任和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这样看来,许某即便解除了贷款合同,仍然应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月供。

然而,合同中的这一条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跟着解除,约定条款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抵触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第38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抵触的内容,不对许某产生拘束力,也就是说,这一条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用还贷,也不用支付银行委托律师花费的3.3万元。

这案件还有个小尾巴,开发商破产了,正在按照破产程序处置财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的确应该退还许某支付的首付款,但是按照破产法规定,许某只能去申请破产债权。

实践中,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比例大概在10%几,也就是说,许某只能拿回10%几的首付款。

本案中,许某贷款期限是,已经还了5年的贷款,现在合同解除后,烂尾的房子已经不属于许某了,如果有其他开发商接手,重新把楼盘修起来,也没有许某的份。

大家觉得,这场官司,许某是赢了,还是输了呢?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下图只为说明案例,非许某购买的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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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达人联盟# #浙江# #嘉兴头条#

“房产证加上名字就有我的份!”浙江嘉兴,一对夫妻结婚一个月后就离婚,女方以男方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为由,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张与王女士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就同居。几个月后,老张提出要结婚,王女士同意,但是有个条件就是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老张考虑到自己是再婚,难得遇到真爱,为了感情,就在房产证加上王女士的名义。随后还进行了公证,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没想到,一个月不到,二人就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执,王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民法典》第1065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王女士认为老张添加自己的名字,就是把他的房子一半赠予给自己,且进行了公证,因此要求和老张平分该房产。

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为345万余元。该房产目前欠银行抵押货款本金129万元及利息。王女士遂要求老张支付自己108万元。

老张知道感情勉强不得,同意离婚,但是对王女士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心有不甘。

他向法官提出,之所以同意添加王女士的名义,目的就是为了结婚生活,早知道这样,肯定不会添加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张添加王女士名字其实就是一个附条件赠予,条件就是和王女士结婚生活,本案虽然王女士和老张结婚了,但才生活一个月,条件并没有达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但是该套房屋由老张婚前购买,购房款、税款等全部付清,即使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半享有房屋权利。

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判决老张享有房屋80%的份额,王女士享有20%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也认为虽然公证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但没有明确份额,平均分配显然对老张不公平,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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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颜回说法

浙江嘉兴一起判决,烂尾楼盘购房人的剩余贷款由开发商承担,这是一个巨大的信号和变化。往常,楼盘即使烂尾了,买房人还是要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

但是,我觉得这还不够,我认为,如果出现楼盘烂尾,买房人的所有损失应该由房产部门、银行和开发商共同承担。首先,楼盘取得的预售证是由地方房产部门下发的,你能够下发预售证,就说明房产部门对开发商预售楼盘的建设能力的认可;第二,银行能够允许该楼盘贷款,说明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也审核通过的,因为你是允许买房人拿期房去抵押的。所以,综上所述,出现楼盘烂尾的情况,买房者的损失就应该由房产部门、银行和开发商共同承担。

浙江嘉兴,孙老板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前段时间他把店里的一辆宝马M4,以1200元/天的价格租给了一个姓凌的年轻人,租了三天。

时间过得很快,三天的时间一转眼就到了,但是凌先生并没有把汽车归还,并且这个时候恰巧有客户要用这辆车,孙老板就主动和凌先生进行了联系,向他说明了情况并且询问是否需要续约?凌先生当即表示续约,晚一会儿就把钱打过来,可是孙老板一直等了好几个小时都没有等到凌先生的汇款,并且发现汽车的GPS也消失了,孙老板顿时感到非常的疑惑不解,他不明白到底发生了什么。

于是,他马上打电话向凌先生进行了询问,凌先生解释说,汽车的GPS之所以会消失,那是因为现在汽车在地下车库里,没有信号导致的。由于凌先生是个老客户,常在这里租车,所以孙老板就轻易相信了他说的话。可是第二天,孙老板发现汽车的GPS还是没有信号,于是孙老板就再次和凌先生进行了联系,凌先生表示,马上就让代价把车开过来。孙老板等了两个多小时还是没有等到,而且汽车的GPS还是没有信号。这时孙老板隐隐的感觉事情有点不对劲了,就追问林先生到底是怎么回事儿?最后在孙老板的一再逼问下,凌先生终于道出了实情,原来他已经把车抵押到了吴江,抵押了7万块钱。

孙老板得知情况后,感到非常的无语和气愤。然后他问凌先生打算怎么办?凌先生说,我先去找我爸,等会儿再回你。结果就没有下文了。不得已孙老板就主动找到了凌先生的父亲,对这件事进行沟通解决,但是由于双方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不一致,发生了分歧,所以这件事儿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孙老板就向当地的一家媒体进行了求助,媒体闻讯,派了一后记者找到了孙老板对这件事做具体的了解,孙老板说,抵押出去的车辆是一辆的宝马M4,新车的价格是120万,二手车的价格是60万。租这辆车的凌先生只有19岁,平时喜欢在酒吧玩。听完孙老板的描述之后,记者就非常好奇地问孙老板,租车的人年龄那么小,你怎么就放心把那么贵的车租给他呢?孙老板解释说,把车租给他,第一是因为他是我们嘉兴本地人,第二,平时和他有一些交往还算比较熟。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毕竟我们不可能揣摩透每个人的心思。

随后,记者和凌先生进行了联系,结果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人。没办法,记者就和凌先生的父亲进行了联系,凌先生的父亲承认了儿子的所作所为,并且表示孩子犯了法,该抓就抓,该罚就罚。但同时他也对租赁公司的出租行为提出了质疑,他说,孩子在一没有驾照,二没有押金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竟然就把车租给了他,所以租赁公司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对于凌先生父亲的说法,孙老板表示,凌先生以前租车的时候也提供过驾照和押金,因此才会把车租给他。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所以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最后孙老板表示他会选择报警,来解决此事。

这件事我认为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凌先生租了车行的车,怎么可以私自把车抵押给别人呢?真是"佩服″他的胆量,他的这种行为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车行孙老板也有一定的问题,租车人年龄那么小,就应该考虑到他个人的经济实力同时对他家里的经济状况也应该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而孙老板仅仅靠平时和他比较熟,就轻易的把一辆豪车租给了他,这只非常不应该的,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哪怕关系再熟,也应该有所防备,毕竟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们这件事儿可以看出来孙老板的车行平时租车比较随意,完全没有按到租车的程序在走。如果能严格按照程序租车,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了。所以生活中做什么事情不能完全靠感觉和经验办事,感觉和经验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主要还是应该依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程序来办事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嘉兴头条#

19岁男孩租了辆”百万级“宝马M4,转眼7万块抵押变卖了。浙江嘉兴,小凌在孙老板那租了辆宝马车,1200元一天,租期三天。

租期到期当天,孙老板见车子迟迟没有还回来,于是联系了小凌,问他车子还续不续,小凌回复孙老板说续,租金晚一点打,孙老板也同意了。

过了几小时后,孙老板没有收到租金,GPS信号也消失不见了,对方却说车子在地下车库。因为是老客户,孙老板也就没在意。第二天GPS信号还是没出现,这时孙老板感觉不对劲了,再次联系对方,以有客户要用这辆车为由让对方把车子送过来,小凌答应说让代驾把车子送过去。

等了两个小时依然不见车子送来,GPS信号也没有恢复,后续孙老板又打电话询问车子到底怎么回事?这时小凌终于承认车子被他抵押掉了,孙老板问抵押多少钱,对方称抵押7万块。

孙老板非常生气,对方回复说他先去找他爸解决。无奈之下孙先生找来了记者,记者通过电话和小凌的父亲沟通,小凌父亲说是有这么个事,是孩子不对,犯了法该抓的抓,该罚的罚,该判刑就判刑。但租车行这么做多少也有点责任,孩子没驾照没押金,这个租车合同是不是他签的,签字的笔迹是不是对的。

孙老板也表示,租车合同是小凌本人签的字,对方之前找他租车时都提供了驾证。

对方父亲觉得请公安机关介入,把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查一下。如果孩子真的没有遵守法律的话就抓起来。

抵押别人的车违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401条:

未经车主授权抵押他人车辆是违法的。私自将他人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犯罪。将代为保管的车辆以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再抵押给他人的,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代为保管,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网友表示:孩子家长说的挺对的,把这么贵重的车子租给19岁的孩子,最后不清不楚的把车子给押了,可不就得报警查清楚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条挑战创作赛#

车贷这个月到期了,4S店通知我取绿本到车管所去解除抵押。

今天我去了(是的,今天星期六,浙江嘉兴的车管所是上班的。)

去4S点里拿绿本非常顺利,速度也非常快。身份证给工作人员,找到后直接给了我并嘱咐我是否有押金。还把去车管所的流程的告知了我。并没有网传的交钱才能给绿本的事。

星期六,办事的人倒还是有点多的。16个人我等了大概半个小时,效率还算可以。交警小姐姐核实我身份后大概用了不到五分钟,签了三个名就完成了!

第一次买车贷款,也第一次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并没有网传的这么艰难,或者,浙江这边的政务效率高!#嘉兴#

今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发生了一件竞争异常激烈的事情!浙江省嘉兴市的一辆宾利牌汽车,第一次拍卖,评估价为173.4165万元,降价拍卖,1元起拍,有30人报名,经过了256次疯狂轮番竞价,该车最后以145.5001万元成交,高出起拍价145.5万元成交!看来这次的竞争还是异常激烈的,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聊聊

我们来看一看此车的具体情况: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公安局物证中心。车牌号:京HFC191。车辆品牌:宾利。车型名称:飞驰。车辆型号:飞驰V8C5 SCBEN53W。整车型号:FLYING SPUR V8C5。国产/进口:进口。制造国:英国。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身颜色:黑色。使用性质:非营运。燃油种类:汽油。发动机排量:3993ml。发动机最大净功率:373kW。发动机型号:CYC。变速箱类型:手自一体(AT)。乘坐人数:4人。车辆出厂日期:6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7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7月31日。行驶里程:车辆因无电无法启动,里程数无法显示。该车辆拍卖不含车辆号牌及指标,已查封,无抵押,有一枚钥匙,有违法记录未处理,无停车费用。

该车评估价为173.4165万元,起拍价为1元,起拍价门槛设置得非常低,吸引了51043人次围观,1798人设置提醒,30人报名,经过了256轮疯狂出价竞拍,并171次延时,最后该车辆以145.5001万元成交,高出起拍价145.5万元成交。另外大家对本次拍卖成交有什么看法呢?你们觉得这辆车花145.5001万元成交值得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您的看法!#嘉兴头条##嘉兴##嘉兴新鲜事#

浙江嘉兴,一女孩花了40多万从某虎4S店购买了一辆越野车,提车当天,女孩非常高兴,终于买下了一辆高档汽车,可是喜悦劲头还没过去,车子就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王女士看好了一款某虎星迈越野车,车价47万余元,为了买上这部心仪的车子,王女士交了20多万的首付款之后,又贷款20多万,等了一段时间终于要交车了。

王女士兴奋不已早早就来到了4S店,办理了交接手续之后,王女士接过车钥匙就发动了车子准备开回家。

在路上,车子不但顿挫明显,而且刹车抖动比较厉害,直接弹出了变速箱故障码,随后赶紧联系了4S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升级一下系统不影响开,王女士没多想就把车子开回了家。

开回家后,王女士就把事情和家人说了,王女士哥哥拿过钥匙上上路开开,结果却在路上趴窝了,无奈车子又被拖回到了4S店。

经过4S店的初步检测发现,需要更换变速箱总成,于是给出了维修方案,对此王女士并不认同,表示车子买车当天就出了故障,而且是在7天内,要求退车。

而4S店经理表示,可以给出2个方案,第一是维修,给出王女士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要退车,其中还有贷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对此王女士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帮助自己顺利把车子退了。

40多万的车子,买车当天就出了问题,无论是谁想必都无法接受吧?对此有人就说,某品牌果然不坑“穷”人。

其实,这与穷富无关,重要的是4S店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车子的故障是否影响继续行驶。

本案中,4S店经过初步检测,确认了是变速箱的问题,需要更换变速箱总成,也就是说要更换变速箱这样的主要零部件。

根据《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所以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王女士购买的车子已经达到了退换的标准,对此选择权在于王女士,即她是想要更换新车还是要退车。

不过由于王女士是贷款买车,因此还存在车子抵押、购车手续费以及车子装潢等费用承担的问题,对此,《家庭汽车产品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所以最终退还的不仅仅是车辆购置的费用,还有车辆登记费、装潢、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对此有人就说了,王女士不要退车,要退一赔三。其实,退一赔三的前提是4S店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即在出售这部车子时,就已经知道变速箱坏了,在这种情况下执意要销售给王女士,那么才属于消费欺诈,对此会按照退一赔三处理。

而目前王女士希望退车,那么只要故障确实是变速箱问题,又需要更换变速箱总成,4S店只能为其退货。

#40多万买路虎 提车当天变速箱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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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房产证加上名字就有我的份!”浙江嘉兴,一对夫妻结婚一个月后就离婚,女方以男方房产证加上自己的名字为由,要求分割房产,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老张与王女士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就同居。几个月后,老张提出要结婚,王女士同意,但是有个条件就是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老张考虑到自己是再婚,难得遇到真爱,为了感情,就在房产证加上王女士的名义。随后还进行了公证,约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没想到,一个月不到,二人就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执,王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民法典》第1065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王女士认为老张添加自己的名字,就是把他的房子一半赠予给自己,且进行了公证,因此要求和老张平分该房产。

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格为345万余元。该房产目前欠银行抵押货款本金129万元及利息。王女士遂要求老张支付自己108万元。

老张知道感情勉强不得,同意离婚,但是对王女士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心有不甘。

他向法官提出,之所以同意添加王女士的名义,目的就是为了结婚生活,早知道这样,肯定不会添加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张添加王女士名字其实就是一个附条件赠予,条件就是和王女士结婚生活,本案虽然王女士和老张结婚了,但才生活一个月,条件并没有达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但是该套房屋由老张婚前购买,购房款、税款等全部付清,即使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双方各半享有房屋权利。

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判决老张享有房屋80%的份额,王女士享有20%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也认为虽然公证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但没有明确份额,平均分配显然对老张不公平,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嘉兴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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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嘉兴头条# #嘉兴新鲜事# 嘉兴24岁姑娘,为挽回男友,竟然请情感导师帮忙。甚至不惜借款、抵押车子,一直到支付138000,才感觉上当。最终经协商,追回7万元。

感情这事,父母都帮不上忙,何况是导师呢?到头来很可能人财两空。

房产证上刚加女方名字一个月,女方就提出离婚,还要求房子分她一半,法院会怎么判?浙江嘉兴,张先生和王女士通过相亲网站确定了恋爱关系。因为双方都是重组家庭,张先生为了表达诚意,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但没想到一个月后,王女士就说要把婚离了!

这套房子是张先生在婚前购买,市场价为345万。的1月份,张先生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的周转,就把房子放在银行做了抵押,贷了129万。(来源:嘉兴中院判决案例)

2月份,张先生因为觉得生活少了个伴,就想在相亲网上找个合适的对象,而王女士也是一样。后来,两个人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就约线下见面。没想到还聊得挺来,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如胶似漆,在同年3月份开始了共同居住的生活。半年过去以后,王女士提出结婚,张先生也觉得两人适合,就同意和王女士领了结婚证。

婚后没多久,王女士就提出希望张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一是这样能给她安全感,二也是希望看到张先生对她的真心,证明张先生真的爱她。张先生是真心想和王女士过一辈子,就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4月份,张先生把王女士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面,还带着她去公证处对房子做了公证,约定房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该房产下面产生的债务也有两人共同偿还。

房子的名字加了,本来两人应该可以好好生活了。可万万没想到,这才一个多月的时间,王女士和张先生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了多次矛盾,导致两人感情破裂,遂提出把婚离了。

张先生一直劝王女士再给他一次机会,但没想到王女士非常狠心,直接就去起诉了,要求把这套房产进行分割。这下张先生也是心灰意冷了,曾经的夫妻开始对薄公堂。

王女士认为,这套房子做过公证,已经确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现在离婚了,自己就有权得到这房子的一半。而这房子值345万,减去房子所贷的129万,剩下的216万两人平分,也就是说她能得到108万。所以,王女士的诉求就是让老张给她108万。

张先生认为,王女士欺骗了自己的感情,让自己在房产证上面加上她的名字。自己加她名字的前提是觉得王女士可以和自己生活一辈子。可现在才短短一个多月,王女士就要和自己分开,显然目的不单纯。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双方对离婚也没有异议,所以离婚的诉求可以支持。但是对王女士要求对半分割房屋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

那么,法院不予支持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先认定了如下几点事实:

1、房子有张先生婚前购买,女方没有出过一分钱。

2、张先生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的前提是想和女方生活一辈子。

3、房子确实做过公证,约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对份额没有做约定。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这套房子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共同共有。但这不代表王女士就拥有这套房子一半的产权,因为公证的时候,张先生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把50%的份额给到王女士。

举例:就算房产证上写的是共同共有,但可以是女方1%,男方99%。共同共有,不代表双方都是一半。除非做公正的时候,明确约定份额。

其次,如果按照平分的原则,这对张先生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所以,按照双方对这套房子的贡献大小,以及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考虑。法院判处如下:张先生享有该房屋80%的份额,而王女士享有20%的份额。

对于这个判决的结果,有的人说合理,有的人说张先生还是吃亏了,被王女士给骗了,不然怎么会公证好一个月就要离呢?这件事情每个人的看法不同,但是加上名字一个月就要求分割房产,确实令人怀疑王女士的动机不轨。

我觉得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女方提出房产证要填写自己的名字,作为首要条件,男方要提出附加条件,作为房产的保障条款。以免以后婚姻破裂,房产受到不合理的分割,这是一条有力依据。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首例!刷新认知!楼盘烂尾购房者拒还房贷,法院判决让律师傻眼了

这两年,随着房企资金链问题的加重,楼盘烂尾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各地也都纷纷发出购房风险警示,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步步升级,以确保维护好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怕购房者买房后不小心落个房财两空。

购房者为何如此担心楼盘烂尾?

担心烂尾的购房者心中始终萦绕着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房子烂尾,房贷还需要还吗?”这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话题,楼盘烂尾并不是最让人头疼的,而最悲催的是,房子烂尾了,房贷还要照常还。

相信不少专家也都给过你善意的提醒,包括大多数律师也是如此,不管是否烂尾,你跟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当然得按期偿还,否则可能就要被强制执行,甚至上黑名单。

因为法律规定,购房者和银行的关系并不会因为房子的烂尾与否而发生改变,购房者跟开发商是买卖关系,而购房者跟银行是借贷关系。两种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如果拒还房贷,购房人要承担跟银行之间的违约责任。

就在近日,茂名银保监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了“开发商无法如期交房或楼盘烂尾,能否向银行申请不归还或者推迟归还按揭贷款?”他们表示,如果开发商破产或楼盘烂尾,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即使开发商未能履约交房,借款人仍需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未还将会如实报送征信系统。

似乎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尽管大多数购房者心里觉得委屈,但胳膊拧不过大腿,人家是银行,也只好忍气吞声,心里只好默念,自己千万别是那个最倒霉的人。

这也是我们的购房者最怕楼盘烂尾的原因,他们有时候为了维护项目继续进行,甚至会出现业主自救的情况,自筹资金帮助楼盘完工,目的就是用钱补窟窿,或者说是破财免灾,总比房财两空要好。

买房烂尾拒还房贷被银行起诉

可上海的许先生却不幸成了这种最倒霉的人,自己的房子烂尾了,却被银行要求偿还贷款,还被告上了法庭,但最终他却成了最幸运的人,而且还为我们树立了典型,原来不认命真的可以带来好运?

到底怎么回事呢?

据媒体报道称,的时候,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买了一套房,贷款392万。一般都是银行直接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可是开发商却因资金问题导致楼盘烂尾,当然也就无法交付项目。

但是,银行找上门来了,要求许先生按合同偿还贷款,许先生依然拒还贷款,结果被银行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按合同办事。在《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所以,判决许先生跟银行签订的合同解除,许先生归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

有时候,不认命说不定真的可以柳暗花明,相信许先生也有点绝望,但他没有放弃,万事就怕认真二字,他还真的较上真了。对于一审判决,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败诉,为购房者划了一条出路

虽然经历了一波三折,但他这种不屈不挠和较真的精神真的为其带来了转机,或者你也可以说,这本来就是应该的。

法院二审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认为,那个所谓的合同是霸王条款,是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这也让众多专家和律师有点吃惊,万万没想到,真的再次刷新了大家的传统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破产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因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这也意味着许先生不仅不需要向银行继续还房贷,还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当然继续追债那是另一回事了。

对于许先生的胜诉,客观地说,有他的运气所在,谁能想到能赢银行?但诸葛找房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有了先例,不怕以后法院判决有失偏颇,更为大家提出了警示,不能被霸王条款牵着鼻子走。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终于还购房者一个公道。

但最后,许先生的案例并不通用所有的买房烂尾拒还房贷就合情合理的情况。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会把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如果是这样,购房者自然可以履行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另外,许先生之所以能胜诉,还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前提条件是,房子烂尾后,购房者跟开发商之间已经解除了买卖合同,否则可能还会难以扯清。

虽然这个案例给购房者一些宽心和安慰,但买房时尽量还是要避开不安全的开发商,以防烂尾,即使万幸没有财产的损失,也会让你耗费太大的精力。

每个人一生中,都有一个小时候对他影响极深的人,金庸说他永远忘不了,小时候那个头发枯黄,又瘦又弱一副小心翼翼担惊受怕样子的小月云。

小月云是被父亲抵押在查家的,第一天来查家的小月云被带到了查良镛的面前,在查良镛的眼中,小月云极度缺乏安全感,总是一副担惊受怕的样子,家里安排她做了查良镛的小侍女。

查良镛对下人奴仆心存同情怜悯之心,也许是因为看多了巴金先生有关批判封建社会家族小说的原故。对小月云多了一份包容和怜悯。

有一次查良镛让月云把抽屉里的玩具小瓷鹅拿出来,小月云拿出来给查良镛时,查良镛发现小瓷鹅的脖子有裂痕,一碰竟然就断了,查良镛看小瓷鹅坏了,难过的哇哇大哭。查良镛这哭,吓坏了站在一旁的小月云,十分害怕委屈地说:“不是我弄坏的,不是我弄坏的”。

查良镛看到小月云,双腿发抖,面色惨白,可怜兮兮一副惊慌失措的样子,赶紧擦掉自己脸上的泪水,安慰她道:“小瓷鹅不是你弄坏的,不怕不怕。”

这时少奶奶的陪嫁丫鬟瑞英到也赶紧安慰查良镛道:“上次我买瓷鹅时,没有仔细看清楚,买回来就是裂的,是卖鹅时老板用胶水粘住的”。

经过这件事,小月云发现小少爷不仅不会欺负她,还很友好地安慰她,渐渐地不再胆小害羞,经常愉快地大笑,和查良镛一起玩耍,一起嬉闹完全没有了下人的样子。

两人经常一起捉蝴蝶,一起在书房看书,查良镛上学去,小月云每天都去学校门口等查良镛放学,每天听查良镛讲学校发生的趣事,小月云也会经常和查良镛讲农村孩子吃不饱饭,还要下田劳作的事。

说自己家里吃饭一般都是父亲和哥哥先吃,吃完了她才能去吃所剩无几的饭菜。

查良镛没想到穷苦的人生活是这么的不容易,查良镛觉得人和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该有富贵贫贱之分。

所以后来逢年过节,查良镛都会把家里做的,年糕,桂花糕,玫瑰花糕拿给小月云吃,看着小月云吃得津津有味,一脸幸福满足的样子,查良镛就非常的高兴。

没事查良镛就给小月云讲《西游记》里的齐天大圣,还有又懒又好色的猪八戒的故事,月云总是傻傻地问:猴子怎么能在天上飞呢?猪竟然会拿梨耙,好奇怪哦!一脸的不可思议,一脸的质疑,看得查良镛忍不住开怀大笑。

时光匆匆,岁月静好,不知不觉查良镛习惯了月云的陪伴,喜欢和她待在一起。有一次月云的妈妈来看望月云,临走时,月云眼里对妈妈的留恋和不舍深深烙在了查良镛的心里,查良镛明白了生活并不是只有快乐和满足,还有更多的是生离别苦。

后来查良镛考入了有名的嘉兴中学,可惜好景不长,抗日战争爆发,局势越来越残酷,学校被逼停课,查良镛跟随嘉兴中学的学生往南迁移,就在学校南迁的过程中,查良镛的家海宁沦陷,查良镛的父母也开始了流亡之路,查良镛的妈妈在流亡中,患了重病不治离世,查良镛没能见到母亲最后一面,此事成了查良镛心中永远的痛。

当时查良镛的弟弟和妹妹,一个四岁一个才两岁,需要人照顾,经人撮合查良镛的父亲娶了月云为继室,月云也把查良镛的弟弟妹妹们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把两人孩子照顾得特别的好。

当传来抗日战争胜利的消息,全国一片欢呼,查良镛回到了离别十多年的家里,发现家早已不是原来的样子,月云变成了自己的继母,还和父亲生下了几个弟弟妹妹。

这种身份上的反差,令查良镛很不适应,但家是温暖的港湾,多年流浪的艰辛,如今有了家人的安慰,查良镛的心渐渐平静,安定下来,继续他的学业,后来考入了重庆中央大学,圆了他的大学梦。查良镛对月云那份亦友亦母的情感令他一生也无法忘记。

《活着》 余华 著

作者简介:余华,1960年4月3日生于浙江杭州,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中国当代作家,中国作家协会委员会委员。他于1983年开始写作,至今已经出版长篇小说4部,中短篇小说集6部,随笔集4部。主要作品有《兄弟》《活着》《许三观卖血记》《在细雨中呼喊》等。其作品已被翻译成20多种语言在各国出版。

简介:《活着》是作家余华的代表作之一,主要讲述了在大时代背景下,随着内战、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社会变革下,徐福贵的人生和家庭不断经受着苦难,到了最后所有亲人都先后离他而去,仅剩下年老的他和一头老牛相依为命。《活着》讲述了一个人一生的故事,这是一个历尽世间沧桑和磨难老人的人生感言,是一幕演绎人生苦难经历的戏剧。小说的叙述者“我”在年轻时获得了一个游手好闲的职业—去乡间收集民间歌谣。在夏天刚刚到来的季节,遇到那位名叫“福贵”的老人,听他讲述了自己坎坷的人生经历……

读后感:

《活着》展现了一个又一个人的死亡过程,掀起一波又一波无边无际的苦难波浪,表现了一种面对死亡过程的可能的态度。那个叫福贵的人和那头叫福贵的牛,并排走在西山的斜晖中,那个下乡采风的年轻人慢慢站起身来,望着他们的背影,嘴角上扬,眼含泪光,心中想着:“人是为活着本身而活着的,而不是为了活着之外的任何事物所活着。”

福贵是一个嗜赌如命的富家纨绔子弟,为还赌债不得不将祖祖辈辈的积蓄抵押出售。祖辈留下的积蓄毁于一旦,老父亲备受打击,撒手人寰。岳父不忍心让自己的女儿陪着穷困潦倒的福贵,强行带走了身怀六甲的妻子,福贵带着年迈的老母亲和尚且年幼的女儿凤霞居住在破旧的茅草屋里。靠着妻子从娘家带来的补贴和租来的五亩田地,生活虽然拮据但是勉强糊口。屋漏偏逢连夜雨,老母亲突然病重,福贵带着妻子仅剩的补贴进城请郎中。可途中却被抓去前线做炮兵,几次试图逃跑未成功,最后一战被俘虏返乡已经是数年后。家中老母亲早已经病逝,女儿凤霞也因为一场高烧落得聋哑。之后,儿子有庆被抽干了血没了心跳,女儿凤霞则死在难产大出血中,妻子家珍病重离世,女婿二喜在工地被钢筋板压死,外孙苦根吃豆子撑死……故事的最后仅剩年迈的福贵牵着一头老牛相依为命。

整本书最让我心痛的一场死亡便是有庆。县长女人生孩子大出血急需供血,有庆第一个跑到医院献血,但医生全然不顾有庆死活直到他没有了心跳才停手。他带着善意献血却被当作草芥一般对待。“我看着那条弯曲着通向城里的小路,听不到我儿子赤脚跑来的声音,月光照在路上,像是撒满了盐。”

活着是为了什么,或许我们一生都在刻苦的研究这个问题,但真正理解的人寥寥无几,也许活着就是一份信念,一分支持,让我们即使身处逆境,也能热爱生活。

感悟:别人以别人的视角和心态看待生活,但我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要以自己的视角和心态感受生活,不需要在别人的评价里定位自己的人生,只需要自己对生活和生命的感受和感悟,这才是属于自己的生活状态。

我们活着是为了活着本身而活着,但不仅仅是这样,我们更应该去赋予活着的意义。用美好的眼光看待生活。不用眼睛去定格,而是用心灵去感悟。向死而生,用心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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