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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变更 农行房产证抵押贷款

时间:2020-08-01 11: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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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变更 农行房产证抵押贷款

最高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抵押权未在约定时间转移至受让人名下的,债权转让即取消”,现抵押权未转移,债权转让取消还是继续有效?

争议:

1.农行宜兴支行与紫荆公司、凌特公司于12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农行宜兴支行对凌特公司的7000万元债权转让至紫荆公司,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时发生转移,且合同经各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第四条约定:“如果甲方(即农行宜兴支行)无法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资产抵押权转移至乙方(即紫荆公司)名下,本合同规定的债权和相关权利的转让即取消,债权和相关权利均回复至甲方所有,共管账户随即解除共管,其中的所有款项(含利息)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处置。”

2.华融公司主张,根据一审法院对该约定属于附解除条件之条款的认定,由于案涉资产抵押权在12月15日前未转移至紫荆公司名下,故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已于12月15日取消并回复至农行宜兴支行名下。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该不确定性应当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认识或者主观判断为认定依据;而且条件必须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只是决定其他内容,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的字面含义看,当事人意欲将拟转让债权所附抵押权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作为转让债权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成就,则取消债权转让,转让的债权仍回复至出让人。换言之,该约定将紫荆公司能否取得转让债权所附抵押权作为案涉债权转让是否解除的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一般应一并转让,其目的在于保障受让人债权得以实现。本案中,在当事人并未就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转让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案涉抵押权应随主债权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并转让至受让人紫荆公司,上述法律效果并不因当事人的认识或者意志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便抵押权未变更登记至紫荆公司名下,亦不影响其成为案涉债权的实际抵押权人并行使抵押权。

由于该从权利的转让与否不足以影响主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故案涉抵押权是否变更登记至紫荆公司名下并不构成债权转让行为所附之条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该条约定的影响。

3.结合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在乙方存入共管账户7000万元之日起,甲方必须立即配合乙方、丙方将抵押的资产转移抵押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内容,第四条实际约定的是农行宜兴支行协助办理变更抵押登记之义务的履行期限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

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第四条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条款,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法民终861号 · -11-29

8月1日起大理不动产登记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大理# #不动产登记# #婚姻# #大理头条#

8月1日起,大理州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补(换)证等,都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但是部分特殊情形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公告如下:⬇️

姚策去世之后,按照规定,是应该去房产局变更产权证的,但是因为双方对房子的归属,有了争议,所以应该是没有办成。

对于银行来说,借款人去世,第一还款来源没了,按照道理应该要将原账户销掉,以房子的受益人重新开户,谁受益,谁就必须承担这个银行债务,按时还款,不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力根据当时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将房产拍卖来清偿贷款的。

因为银行的购房贷款,都是刨去了30%的首付,贷款最多只占了当时房子总价的70%,再加上这些年来房价一直上涨,所以银行不会担心房贷的问题,大不了拍卖!

对于许家这种情况,银行也知道纠纷比较大,所以也没做相关的变更手续,只要有人按时把钱打到了姚策的卡上保障扣款成功就行了。所以这两方反目成仇之后的还款,大概率是三石出的钱。

抵押财产可以转让了!这些要点一定要了解

民法典关于抵押制度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提高了抵押资产转让的自由度,转让的法定限制少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除外条款,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限制少了,还可以通过约定限制。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条款,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的话,订立的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交付行为或物权变更登记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今后进行抵押法律行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法律规定

现行《民法典》规定: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法律解析

一、如果当事人没有“另有约定”:

1、抵押财产的转让自由度将大大提高,抵押人无需提前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取得转让价款。这大大提高了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有利于提升社会经济活力,同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财产仍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功能。

2、为了平衡债权人利益,法律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就转让价款提前获得清偿或提存,但需要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有损抵押权。现实来讲,抵押权人要想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抵押属于物的担保,一般情况下,和所有权人是谁关系不大,当然,如果所有权人的属性或特征对抵押物价值有影响,抵押权人就可以提出提前偿债或提存。

二、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

是否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约定”进行公示登记,将成为影响物权变动效力的关键点,但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理论,公示登记一直是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一个关键因素,经过公示登记,即推定相对人已经知晓登记信息,即已知晓,就不属善意相对人,可以产生物权上的对抗效力,既然“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约定”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受让人在主观上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因此,即使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过户登记,抵押权人也可以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抵押财产物权仍归抵押人所有,即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严格按照民法典总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来认定,即使“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约定”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也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另外,民法典已经明确,无权处分合同应属有效,基于“举重以明轻”的逻辑,转让合同也属有效,这样,受让人可以根据转让合同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

几个小提醒

1

合同约定变得尤其重要。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就是否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进行协商,并将协商内容写入合同中。

2

抵押权人在考虑是否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时,应关注抵押人属性对抵押财产价值的影响。

3

在获悉抵押财产转让时,如果能证明“可能”有损抵押权,而非一定有损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4

抵押权人在进行抵押登记时要注意是否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进行登记,这将直接影响抵押财产转让的物权变动效力。

「荷兰三月一日起填写纳税申请表」

从今天(3月1日)开始,人们可以再次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建议人们仔细检查预填写的信息,因为新冠疫情可能导致申请表的变更。

税务部门负责退税工作的负责人表示:“请仔细检查预先输入的详细信息是否与您的抵押贷款提供者提供的概述相对应。

人们必须在5月1日之前提交报告。但是,如果在4月1日之前进行退款,则会在7月1日之前收到是否会退款或是否需要付款的消息。#荷兰#

【倡议书:拒绝预售,只买现房】商品房预售制不仅导致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房屋质量缺陷等问题得不到解决。

更为严重的是诱发延期交房、抵押房再预售、预售房再抵押,甚至出现“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行为,而烂尾楼的直接诱因就是商品房预售制!

鉴于此,本人再次发起倡议,在政府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之前,消费者要团结起来,拒绝预售、只买现房! ​

(下图为本人发出的倡议书)

【广州不动产登记再提速,28种登记情形1小时办结】记者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12月14日起,广州不动产登记再提速,土地、房屋、海域、林权等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国有土地上房屋28种登记情形实现1小时办结,包括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补换证登记等,涉企登记业务享受专区、专窗、专线、专人的“四专”服务,案件即来即办。以抵押登记业务为例,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过近年来屡次提速,压缩至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本轮提速后,抵押登记业务可1个工作日办结,单宗业务最快1小时可办结。(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娟 通讯员 穗规资宣)广州不动产登记再提速,28种登记情形1小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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