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从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民法超话 #民法典微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是无论出于何种初衷、何种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不仅仅会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更有甚者,还会触及刑法。在此,法官提醒朋友们,切勿盲目借贷。[开学季][开学季][开学季] 网页链接
从借呗花呗京东等网络平台借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合法吗?
@秦川交通事故&工伤&婚姻&劳动&:从借呗花呗京东白条等网络平台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行为有效吗?#抖来普法 #普法宣传 #抖来学法 #借钱
【注意,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去银行贷款再转借他人,从中赚取“中间差价”,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想法。这个赚钱方法真的可行吗?看下面的案例你就知道了↓↓↓@人民法院报 #民间借贷##贷款##赚钱# #以案说法#
哪种借款不仅无效,而且还可能触犯刑法!
先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不仅无效,还可能触犯法律!
即为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他人,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判断“套取”的关键在于借款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其在申请贷款时约定的用途是否一致。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论申请贷款的理由或证明是否合法,都认定为套取行为。
那么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又如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仅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否定,并未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此,需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内容进行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而言:一是返还实际占用的款项;二是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是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当然范围比例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上限。 此一点和 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类似。当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存在担保的,也应当一并确定担保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广西一男子为“讲义气”贷款套现借钱给兄弟,结果对方“人间蒸发”……
“老庞,我最近手头有点紧,借我4万元缓解下……”
“老麦啊,我没有钱,但我借呗额度有4万元呢,我可以套现出来再借给你……”
“好兄弟,老庞,你尽管借出来,我负责还款和支付借呗年息……”
讲义气的老庞,乍一看是好兄弟的老麦,然而现实往往是“亲兄弟明算账”,因为借钱给老麦,老庞招来了牢狱之灾……
借呗帮朋友套现,男子为“义气”买单
近日,北流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支付宝借呗套现后再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该案件原告庞某与被告麦某是好朋友关系,麦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庞某借款。庞某表示自己没有现钱出借,但是出于对好朋友的帮助,他便在支付宝借呗上借了4万元给麦某。
收到借款的麦某表示一定会还借呗本金和承担支付宝借呗上的全部利息,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庞某收执。但麦某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就没有再还款。
庞某眼看着双方约定的借期到了,好朋友一直联系不上,自己又无力偿还每月的高额借款,情急之下把麦某起诉到了法院。
套现违法,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
本案中,庞某出借的款项是其通过借呗套现转贷给麦某,借呗借款来自于金融机构贷款,故庞某和麦某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麦某应当返还从庞某处获得的款项4万元。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庞某和麦某之间的利息约定也无效,故庞某主张麦某支付借呗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庞某需自行承担借呗借款所产生的利息。
法官温馨提示:
通过借呗等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无可厚非,但是从金融机构套现后再转借他人,借贷的性质就“变样”了。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着征信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来源:桂风起综合
“银行抵押贷款转借他人,谋取较高的利息属于一种理财行为吗?”
朋友廖某从做小贷的人刘某借了50万元,利息每月2%,还了近2年,还欠1年的利息,廖某实在还不起了。刘某告诉他,这钱是用房子抵押贷款,并不断施加压力。各种办法没有结果后,终于刘某起诉廖某还钱,还要还本金、利息和另外违约金10万元。朋友咨询得知,这种银行贷款的钱拿出来转贷,借款合同无效,还本金和银行利息就行。
庭审过程中,廖某辩称刘某的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又高利转贷,借款协议无效,不同意给利息。庭审辩论结束后,双方均具有调解意向,但因对法律理解存在争议导致调解差距过大,法官说为了大家好,解释一下帮着调解,尽快解决问题,看看双方能不能达成意向,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一些人通过抵押财产获得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企业或个人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些借贷合同难道都是无效的?事实上,该法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对信贷发放及利率的管理,防范高利贷转贷行为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而自然人通过抵押财产获得的贷款并非信用贷款,自然人为获得高息而进行转贷系一种理财行为,风险自担,并未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借贷协议有效。但利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
经法官耐心的反复劝说,刘某最终作出让步,减免了部分利息,与廖某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廖某夫妻共同分三期偿还拖欠的本息60万元,并按照本金50万元和法律的规定承担利息(按照LPR四倍计算)。
既然是调解,签署生效,但是我们对于“银行抵押贷款转借他人,谋取较高的利息属于一种理财行为”确实不理解,广大朋友,你们认为法官说的有道理吗?我们只是探讨,想听听您的意见。#普法行动# #315全民活动# #民间借贷#
每天学一点之96
复兴区司法邯郸市复兴区司法局官方账号
九民纪要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借了别人的东西,要及时地归还,不能转借给别人,还之前要打扫干净,还要买礼物表示谢谢!
在说一遍吧,刑法有两条规定:
1、从银行低息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收高息,是转贷牟利罪。
2、帮助别人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这个叫骗贷罪。
备注:不查,赚得盆满钵满,被查,是要面临牢狱之灾。#深圳头条#
云南昆明,汪大爷先后在银行办理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总计1120万元。后遭遇诈骗,发现银行内的存款和理财全部被他人盗走。银行:储户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等资料,造成相应的损失与银行无关。最终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汪大爷的养老钱还能够拿回来吗?
汪大爷在银行购买了分期付息的储蓄存款产品500万元存,期为三年,存款利率为3.6%,因为是分期付息,这些利息收入也还都不错。
在第2年的时候,汪大爷又将手里的70万元。购买了银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看到收益非常不错,于是又在次月又购买了550万元的理财产品。
这两年的时间内,汪大爷一共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总计1120万元。本想利用这么一大笔钱过好自己的养老生活,可是没想到,在最后买入550万元理财产品的半个月后,就遭到别人的电信诈骗。
汪大爷在的11月底的时候接到了一通自称是来自某某地区公安人员的电话,称汪大爷涉嫌拐卖儿童案,等会警察就会来押解去长沙受审。
在犯罪分子的一番恐吓之下,汪大爷先后添加了该工作人员的电话,又向该工作人员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
经过犯罪团伙的轮番电话轰炸以及轮番的洗脑之后,汪大爷陆续地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下载了一个“线上安全系统”并陆陆续续的将验证码,银行卡号和密码提供给了犯罪团伙。
直到接到了,刑侦支队的电话汪大爷才得知自己被骗了。汪大爷一共被骗了13508623元,而其中包含本案的银行卡上的全部款项。
案件虽然已经被立案侦查,但钱一直没有被追回,于是汪大爷就和银行协商,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未果,汪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汪大爷认为:
自己购买这些存款产品理财产品都是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手机买的,也没有和银行签订合同,银行也没有向自己告知或者是解释相关的风险。
自己手里拿的银行卡也从来没有丢失过,一直都有好好保管,但是在的11月底,自己的银行账户的钱被他人盗走了。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具有妥善保管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且应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银行答辩称:
汪某遭受了电信诈骗,才导致自己账户内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因为汪某将账户密码验证码等告知了诈骗人员,并且在手机上按照诈骗人的提示下载安装了木马程序,这才导致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作为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也应当知晓,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汪某存在重大的过错,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汪某自行承担。
汪某遭受的损失,与其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没有因果关系,银行也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提示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汪某在银行开户办卡的时候就已阅读并接受了《xx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其中明确写道,储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等资料不得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因储户泄露个人资料,密码或账户转借他人使用,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储户承担。
汪某在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的时候,是需要通过个人网银查看关于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说明,理财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相关资料,选择保存后才能购买。
汪某购买的分期付息存款产品,如果提前支取是需要输入账户密码。把同样的理财产品在卖出的时候也是需要勾选相应的提示条款,然后才能进行交易。
在庭审当中,汪某也认可将涉案银行卡号,密码,动态口令告诉犯罪分子的事实。
在本案中,汪某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自助理财系统购买了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虽然汪某说自己年岁较大,具体操作是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完成,自己也未阅读也不知情的。
法院认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理财产品购买的行为认可,即为对购买过程的认可。
虽然汪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按照双方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汪某作为储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网上银行用户名,登录密码,短信,动态验证码等涉及个人账户安全的相关信息。
银行作为提供储蓄服务的金融机构,应该对汪某银行卡信息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汪某的存款负有保管义务,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上来看,是汪某向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自己的基本信息,银行账户等信息,法院对汪某泄露其个人账户相关信息及银行存款被划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是汪某没有尽到持卡人的谨慎行为,义务对其账户资金被划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切勿在他人手机上使用该码,谨防诈骗”,“口令切勿告知他人,误点不明链接”。
汪某在询问笔录中认为手机没有收到短信,是因为安装了犯罪分子的不法程序,但银行已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过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该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90600元由汪某承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涉嫌买卖、转租、转借银行卡、电话卡,这#82人被琼海警方曝光#→】6月1日至6月30日,琼海市公安局共计抓获买卖、转租、转借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嫌疑人82人,均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教育训诫等处罚。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暂停其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其不得开立账户。→网页链接
过去人们都是吃中药,常用煎药壶,急用时没有可以问邻居借,但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只能借不能还,药壶主人可以自己来取。你也可以转借他人,但要告诉原主人,同时告诉借的人药壶的主人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