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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怎么管理 藏獒养殖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4-07-06 21: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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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怎么管理 藏獒养殖要注意什么

【#遗弃犬只该罚吗#?《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10月26日,澎湃新闻从重庆市人大官网了解到,《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预计实施。

针对养犬行为规范,草案第二十五条拟作详细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并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草案第二十六条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能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能超过1.5米;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不得不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不得遗弃饲养犬只……

草案第八条拟明确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正在伤人犬只的处理方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该问卷共23道题,包括填写人是否知道民法典相关规定;是否同意对遗弃犬只行为进行罚款;是否应当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如藏獒等);如何处置城市的无主犬只等。

澎湃新闻注意到,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合肥等多个城市出台关于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newsDetail_forward_20460983

近日辽宁盘锦发生一件藏獒咬260斤大汉的事,据了解当时男事主正常走着路,突然感觉到左后方有动静,于是他转身看了一眼,发现藏獒之后他立马停住,一动也不敢动,心里默念:我不动,它应该不会咬我吧?

可惜事与愿违,藏獒狠下嘴来对男子就是一顿撕咬,男子躲开并不敢大力反击怕引起藏獒更加疯狂的撕咬!

后来男子等藏獒自行离开后立即报警,警方也找到了藏獒的主人,男子双方已就藏獒咬人一事达成了和解!

我国民法典中就规定外出溜狗要牵狗绳!藏獒的主人显然是没有把牵狗绳当作一回事!而且在藏獒撕咬男子的时候,他也没有第一时间出来阻止藏獒攻击行人,这点明显不妥!

藏獒是否属于烈性犬一直颇受争议,@弱电周师傅 觉得,城市本身就是人比较多,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犬只,建议不要饲养,万一它真的发起疯来,狗主人也未必够力气拉住它,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就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犬只,一旦自己跑出来没有主人在身边,很容易攻击路人造成严重的伤人事件,万一发生伤亡事件,不是赔钱就能了事的!

#辽宁头条#

太可恨了!

一条近百斤的大型藏獒,在村子里横冲直撞,逢人就咬,不大会儿功夫,已有三村民被咬伤。

怎么回事儿?没拴绳不说,狗主人也不知道跑哪去了,仿佛一个无主狗。也可能这个狗主看到自己家的藏獒咬了人,怕赔偿,不敢露面。或者,这藏獒疯了,被狗主抛弃,报复社会?

无论如何,这么大型的食肉动物,是不可以让随便游荡的。

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时候,这狗正如入无人之境,张牙舞爪狂吠呢。这么大家伙,派出所的血肉之躯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也不能贸然行动。在用警车将其赶入一个死胡同后,赶紧再招呼治安、特警……

大队人马赶到,赶紧分头行动,劝离楼上楼下看热闹的群众,增派车辆把巷口围堵个水泄不通。然后,特警狙击手找制高点。一切OK!

夜半更深,确实无法生擒这大型犬,但就此离开,这家伙再发狂,后果不堪设想。怎么办?领导同意,就地击毙。

于是,一声枪响,这藏獒也就嗷嚎两声,栽倒在地。

一定要找到狗主!既要让他赔偿被咬伤人的损失,也要让他承担这一颗子弹的代价,更要追究他放纵自家狗咬人的责任。

因为,如果他是一种故意撒开不闻不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以“故意伤害”追究他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如果,被咬的人感染成重伤或死亡,那将要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当然,钱也是要赔的!

您说呢!

亲自下场子操作后的效果

犬舍干净了,环境优美了,狗狗也喂的不胖不瘦、斗志昂扬、如虎似豹、活蹦乱跳的好高兴。

看来呀,要想把狗养的好,还是得像以前一样,亲自到第一线去监督并带领员工全面的严格把好关才能行。

这两月,无大事,每天就骑着摩托车儿,亲自去基地去忙狗活。虽然很辛苦,也很累。但是,让人高兴的是,最起码我给爱犬每天安置的鸡蛋、精肉及各种配料,狗狗牠们都能吃到自己肚子里,不会像以前那样,凭员工,仅靠遥控指挥儿,钱儿沒少花,买的东西也不见,却见狗狗瘦的像豺狼..。

君们瞧,狗狗经我亲自饲喂和打理,个个变得生龙活虎精神旺。就是连基地的树和花草,也都好像见到真主来,久旱逢甘霖,各个都长得红绿艳丽姿百媚!

尤其,图二这颗种在我办公室门外的串串红花树,本已树枝枯,生命将夭折。可经我一番去管理,新叶又焕发,沒到开花已芬芳!

朋友们,你们能说:动物和植物没有情意乎?其实,如果真正努力了,真情也付出了,动物和草木,都是有情和知恩回报的嘛。

南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拟不再禁养中华田园犬

5月18日,南昌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下简称《通告》),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至5月24日。记者注意到,《通告》对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品种进行了一些调整,中华田园犬不在危险犬品种名录中。

所有种类的獒犬和昆明犬将列入禁养危险犬名录

对于长相凶猛的犬只或体形巨大的大型犬只,许多市民一看见就会心生恐惧。为保障南昌市民的安全,南昌市于7月1日开始实施《南昌市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对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进行了规定,比特斗牛梗犬、西藏獒犬、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犬种被列为危险犬品种。

此次发布的《通告》将原规定中的四种獒犬(西藏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藏獒、法国波尔多藏獒、牛头藏獒)修改为所有种类的獒犬。

“经过南昌市公安机关与专家讨论确定,所有种类的獒犬都属于危险犬,因此将原规定中的四种獒犬修改为所有种类的獒犬。”昨日,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民警万俊伟向记者解释道。

昆明犬是我国公安部门培育的用于军队、公安巡逻和侦察的犬种。据了解,该犬性格凶猛,易攻击,对陌生人有强烈敌意;虽然对主人极为亲热,但在人类生活区对公众构成严重威胁。近年,一些市民购买昆明犬并将其作为宠物犬饲养。在此次发布的《通告》中,南昌市公安机关将昆明犬列入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品种。

中华田园犬将不归为危险犬品种

记者注意到,在南昌市起实施的规定中,中华田园犬(土狗)被列入危险犬品种;而近日发布的《通告》,则将其从危险犬品种中移除了。

“相比大家都熟悉的边境牧羊犬、拉布拉多犬、金毛犬等,土狗并没有经过严格的选育。因此,土狗一般生命力强、适应性好,但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基因不太稳定,可能这只土狗很温顺,但它的后代未必还会像它一样温顺。”驯犬师邹先生说。

此次南昌市选择为土狗亮起绿灯,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中华田园犬都可以饲养。“按照危险犬品种规定的最后一条,除了上述品种(明确列入危险犬品种的犬种),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体高(肩高)超过71cm的成年犬只和其他各种烈性犬种(只),也属于危险犬。”万俊伟说。

被发现饲养禁养犬 逾期不改将被没收

除《通告》中明确列为危险犬的犬种、体高(肩高)超过71cm的成年犬只和其他各种烈性犬种(只)外,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也属于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

“按照规定,危险犬是指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形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万俊伟称,执法人员会对可疑犬只的外观进行初步判断,若无法判断该犬只是否为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会对该犬只进行犬种血统鉴定。

“对于饲养禁养犬的人,我们首先会告知犬主要对犬只进行处理,若逾期不改,再次发现或被举报,将直接没收犬只。”万俊伟说道。

来源:江西晨报

城市养狗有那么难管理吗?

近两天看了不少处理流浪狗的视频、图片和报道,心里很不舒服,很替那些小生命惋惜。

我是爱狗的,养了十几二十年,不在城里,离人多的村庄都不近。独门独院农家平房,现在还有两松狮两藏獒,既没有让人虐狗的可能,也没有让狗伤人的危险。

除非你非翻墙而入招惹。

养狗管理真有那么难?我有一套办法,如果让我管理一个城市养犬,我很有自信!

大家看可行不?

首先是明确责任部门,严格订制法规,充分利用芯片植入等先进技术:

★省级频布严格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市级确定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确定一个独立的执行部门;

★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物业公司设立专兼职督查举报人员。

通过以上四条实现以下三条:

★管理好犬只购销渠道;

★管理好养狗的人;

★管理好人养的狗:

最终达到以下三条目标:

★严惩私养、私配、私育和转让;

★严格犬只购买、防疫、外出、屠宰、食用和疾病防治、绝育、罚没、领养、死亡回收登记处理;

★严禁虐杀、遗弃和未经登记交换、买卖。

至于捕捉、罚没和无主流浪狗,直接分给当地现有的动协、爱犬组织和爱狗人士,按上法管理。

怎么样,简单吧?[呲牙]

不然,您还有什么好办法?

快过年了,别老想着买新衣服,把脸蛋打理好,身材管理好了,即使披上一身稻草,你也是全村最美的姑娘[耶]

否则,即使你身穿貂袍,也像藏獒[捂脸]

(图片来源网络)

非洲第一天团压马路,踏着六亲不认的步伐,百里之内鬣狗望风而逃,这样的场景你见过么?草原上狮群众多,但多数狮群往往只有一到两只雄狮与几只雌狮组成,地盘最少为20平方公里,对于狮群来说,雄性为首领,便于管理整个狮群,其日常阶段不用捕猎,只管巡视领地,赶走鬣狗、豹子等动物就行,自有雌狮为其献上食物。

有朋友戏称我有上将藏獒,试问可否一战?不得不说有这样想法的老哥脑路清新,但藏獒跟狮子根本不是一个级别,同体型下猫科动物完胜犬科动物,更别说狮子几乎算是最大的猫科动物了。

大自然自有一套生存法则,雄狮亚成年时就会被赶出家门,需要去流浪,去组建自己的家庭。流浪中的雄狮日子过得普遍很惨,经常忍饥挨饿,被犀牛、野牛欺负,这个时候小狮子看到同病相怜的其他雄狮后,脑海里变成产生大胆的想法,为了生存需要组建联盟。

最为传奇的联盟莫过于坏男孩联盟,6只雄狮组建后,横扫草原萨比森保护区,先后有100多只狮子被它们杀死,这个组合严重威胁到了当地的狮群生态,最终被认为干涉才瓦解。野外狮子的寿命最多只有15岁,半生时间都在流浪中,经历残酷的生存斗争,能够顺利成活的雄狮并不多,但存活下来的往往都是狮王。

不过流浪狮群数量没有那么大,毕竟可没有那么多食物来供给雄狮,这应该是人为养殖的雄狮,一起出来溜达。不过这阵势确实恐怖,其他动物看到后腿都吓软了。

吉林长春,一条80多斤的藏獒在街上突然扑向一名6岁小男孩,将其扑倒在地后不断撕咬狂吠,直到小男孩的父母赶来,二人合力拿着砖头将藏獒吓走,好在小男孩只受轻伤,并无大碍。狗主人赶来后称“狗狗平时很乖,所以才没拴狗绳。”

狗主人坚称是藏獒平时很温顺,肯定小男孩先惹的藏獒狗,才导致被咬,所以不予赔偿医药费。男孩父母无奈之下选择报警,最终,在警方的协调之下,狗主人向男孩儿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千元医药费。

@猫眼窥天下 深度点评

先不说这条藏獒因为什么原因撕咬小男孩儿,就凭遛狗没有栓狗绳就这一条就足以让其负全责,尤其是这种1m多长的大狗,重达近百斤,体型和小男孩儿近似,如果不是小男孩儿的父母及时赶到,可能小男孩儿真的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不管是小型犬还是大型犬,出门在外一定要把狗绳牢牢拴住,狗跑了没关系,但是别咬到别人。

那么这条近百斤的藏獒为什么会突然袭击小男孩儿呢?据警方调查,这只藏獒处于发情期,因小男孩儿与其体型相似,所以狗才比较活跃。而且当天小男孩儿穿的红色衣服,颜色比较艳丽,这是藏獒狗突然扑过去的原因。

那么当小孩儿面临大狗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怎样呢?

因为小孩儿和大型犬身形相似,经常导致大型犬把小孩儿当做猎物,父母应该严加看管,禁止让孩子靠近大型犬。若儿童和大型犬正面发生对峙,大人应该上前挡在儿童前面,像狗宣誓主权,而不是直接呵斥大狗。

被别人家的狗咬伤了,如果自己不存在逗狗等激怒狗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狗的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伤害的一方可以请求其赔偿。

具体的法律规定有:

我国《民法典》(.1.1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狗主人要负责任的。我国民法上面的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无过错责任。2、主人应负民事赔偿责任。3、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

所以狗主人是否赔偿的关键在于,小男孩儿有没有做出一些行为激怒大狗。不过本案中的藏獒属于大型烈犬,本身属于禁止饲养,所以狗主人应当全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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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头条# #长春爆料# #长春#

河北唐山,一男子走丢藏獒犬,被邻镇村民捉回家。男子上门要狗失败,双方闹上法庭。男子索赔50000元,法院支持!

(案例来源: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蒋某是河北唐山人,其弟是天津一獒园犬类养殖中心的维修员工。

因为养殖中心拖欠维修款项12000元,想到哥哥一直想养一条藏獒,于是在他的牵线搭桥下,蒋某在该养殖中心购买了藏獒犬一只,品种为“铁包金”,价值50000元,蒋某出资38000元。

将狗拉回唐山老家饲养没几天,一次,蒋某带藏獒犬去河滩上遛弯,在与熟人交谈时,忽略了对狗的控制,藏獒犬撒腿跑掉后,逃之夭夭。

跑出几里地后,邻镇村民王某路过此地办事,恰好遇到藏獒犬。他心里起了歹意,想将狗赶到当地熟人孟某的家中关起来,可是没能成功。

一计不成,王某又施一计!他打电话叫同村的刘某开轿车带绳索前来,两个人用绳索缠绕圈套,可是藏獒犬力大又聪明,几次尝试均被它跑开。

索性,王某和刘某一同驱车追赶,将藏獒犬逼到几公里外的一处角落后,趁它力竭,抓住装入轿车,送到了王某哥哥的家中锁了起来。

想到自己的朋友刘某,在这场抓狗行动中出车出力,王某给了刘某2120元作为辛苦费。

藏獒犬走失后,蒋某心急如焚,他广发告示寻找,并承诺给提供有效线索的人5000元作为酬谢。

孟某看到告示后,给王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抓到这只藏獒犬,王某称没有逮到。

孟某又和刘某联系,得知了藏獒犬被抓的真相。他再一次联系王某,说清事情,答应拿到蒋某5000元酬谢后,拿出3000元分给王某,王某这才答应让蒋某去他哥哥家将藏獒牵回。

然而,蒋某和孟某两人去邻镇王某哥哥家牵狗时,王某打来电话说狗已经跑了。蒋某不信,多次去王某家、王某哥哥家及整个村庄寻找,都没有发现藏獒犬的踪影。

双方多次协商调解未成,蒋某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藏獒,否则便赔偿损失。

(@以讼明法 )

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人要自负举证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蒋某要求王某返还藏獒犬,否则便赔偿损失50000元。那么他就要证明藏獒犬的确价值五万,藏獒犬走失后也的确被王某捉住。对此,他提出了以下几个理由:

1、自己有购犬合同,养殖中心拖欠弟弟维修款12000元的记录,自己支付38000元购买藏獒犬的记录,这足以证明藏獒犬价值50000元。

2、自己在河滩上遛狗时,藏獒犬挣脱控制逃跑,这有当时和自己聊天的马某来证明。

3、根据和王某一起逮狗的朋友刘某,及二人共同好友孟某一起证实,王某所捉到的狗,就是自己走失的藏獒犬。

4、王某自己亲口承认捉到了藏獒犬,王某的哥哥也承认藏獒犬曾关在自家的柴房内,如今藏獒犬不见,理应由王某承担责任。

对于蒋某的主张和举证,王某自己给出了反驳的理由:

首先,蒋某提供的购犬和支付犬金的证据,是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签章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证人刘某和孟某不出庭接受质证,这是违法的,所以他们的证言不足以采信;

再者,蒋某自己对丢失藏獒的描述与提供的照片有很大出入,这无法证明我捡到的狗就是蒋某的狗;

最后,狗被我捡到后又逃跑了,我的行为最多只属于无因管理,整个过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物权法》规定,捡到物品后,拾得人应该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送至公安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蒋某是藏獒犬的所有人,在狗走失后,依法有权追回。

王某抓到走失的藏獒犬,在得知狗的主人后,应当及时返还,或移交给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他负有保管义务。

因为王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藏獒犬逃跑,这是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王某辩称自己是无因管理,整个过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实际上,王某是主动抓犬,而不是被动捡犬,这不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几位证人的证言和陈述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证明是王某抓走了藏獒犬,且蒋某提供的证据能认定藏獒犬价值50000元,所以对此案的判决如下:

王某返还蒋某丢失的藏獒犬,如返还不能,须赔偿蒋某损失50000元。

对一审判决不服,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亦由王某承担。

君子不因贪图不义之财,否则会自食恶果,王某自以为妙计安天下,谁知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便是最好的铁证!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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