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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心灰意冷跳邢台一旅游区湖中溺亡 家属索赔法院定纷止争

时间:2020-11-28 07: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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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心灰意冷跳邢台一旅游区湖中溺亡 家属索赔法院定纷止争

泛舟湖中,关掉马达,让船随风飘荡,看似惬意悠闲。谁知下一秒,他站起身,脱下救生衣,纵身一跃跳进水中……这情景一般都会在电视剧中看到。然而,这一幕却在某一水库进行了上演。

心灰意冷告别亲人 蓄意攀谈滞留码头

4月13日上午,在接连遭受婚姻受挫和生意上失败的周某,独自来到邢台市某旅游区的湖中游玩,其先在岸边及码头处闲逛了一个多小时,期间多次与人通话联系(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其是先后与前妻、儿子等亲友手机通话,和前妻通话中,周某交待前妻“照顾好孩子”,和亲友通话中,周某表示“最近不顺”)。约十时许周某付费乘坐某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的游艇在水上游玩,游玩过程中其与游艇驾驶员李某攀谈相识。游玩结束时至中午,李某准备下班去吃饭,周某却未离开,其向李某称自己手机没电了,李某便允许他在码头处给手机充电,自己先行离开,离开时李某未拔掉游艇钥匙。

私自开船徘徊水中 纵身一跃无力回天

经现场视频显示,李某离开后,周某独自在码头给手机充电、休息。因为是中午休息时间,码头渐渐没有了游客和工作人员,周某趁无人私自驾驶游艇离开了码头,此时他还像之前付费游玩时那样穿着救生衣。一两个小时后,在岸边几个钓鱼的人看到周某站在游艇上一边脱穿在身上的救生衣,一边吼叫了几声后,纵身一跃跳入水中。当时,钓鱼的人们还以为他是跳水游泳,后来发现他在水中拼命的进行挣扎。因为几个钓鱼的人不会游泳,就立即电话通知了旅游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救起落水的周某后,进行一番抢救后送往医院,最终,周某还是抢救无效溺亡。

家属状告旅游区索赔 法院判决定纷止争

周某死后,其家属在公安局认可其溺亡的事实,未要求解剖尸体。但认为旅游区及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旅游区及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7435.25元。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及现场视频,并结合周某当日与其前妻、亲友的通话,以及周某开船时穿着救生衣,落水时已脱掉救生衣的情况,可以认定周某溺亡系其蓄意自杀,周某对自己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旅游区在环水周边均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语,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对周某死亡承担责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虽在码头也设置安全提示标语,但其公司工作人员未妥善保管游艇钥匙,且未及时发现船只丢失并予以寻找,未能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周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宜过高,以10%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水上乐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1238元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周某家属及旅游区和水上乐园有限公司均未上诉。

以案说法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是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没有提示、警示引起受害人足够的充分注意,导致受害人意外受到侵害,他不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更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必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与受害人受害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受害人的受害不是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造成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从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周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的,旅游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水上乐园有限公司未全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防止“谁受伤谁有理”的理念。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会武 通讯员 振花 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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