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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男子被医院诊断为癌症 杀害妻子情夫后才得知是误诊

时间:2020-07-27 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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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男子被医院诊断为癌症 杀害妻子情夫后才得知是误诊

“我这一辈子都在忍让,非常憋屈。现在好了,得了癌症。”江苏徐州,男子陈某将烟掐灭后,下定了决心:“我一定要做一件之前想做的事情!”

陈某是一个已婚人士,和妻子小蔡育有2女1子,也算是后继有人,然而,他在的时候,发现了妻子出轨,但他没有离婚,而是带着妻子离开老家,去武汉打工。

距离带来的不是疏远,而是想念,虽然小蔡和情夫邵某两人现在分隔两地,他们却通过微信联系,迎来了一段“蜜月”期。

自从陈某被诊断为患有癌症后,他的心就沉了下来,自知时日无多的他,决定回家报复邵某。不想,他的行为没能瞒过小蔡,被小蔡知道了,万万没想到,小蔡也决定要杀邵某。于是陈某躲在家里,安排小蔡约来邵某见面,最后,二人用镰刀,合伙将对方杀害。

但是,命运和陈某开了个玩笑,犯下故意杀人罪后,陈某从医院得知他被误诊了,他没有得癌症。小蔡为什么要杀邵某呢?小蔡说,她对邵某非常好,一往情深,邵某却造谣她,说她至少和五六十个男人发生过关系,四处败坏她的名声!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和小蔡两人不远千里,从武汉赶回徐州,合伙将邵某杀害,不属于情节较轻一类,所以,他们的刑期最少是以上,直至死刑。

最高法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慎用、少用死刑,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婚姻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最高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婚姻家庭纠纷杀人案件的加害人,主观恶性较低,他们往往是出于义愤而杀人,而受害一方,通常对事情的促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而言之,婚姻家庭纠纷案中的加害人,他们平日里是无害的,也没有主观恶性,是因为感情出了问题,得不到纾解,才一念之差,做下坏事。

就像本案的受害人邵某,他虽然是受害人,但陈某都已经带着妻子远离故乡,去外省打工,远远地避开他,他却不思悔改,与小蔡勾搭成奸,而且还造谣小蔡,说她与几十个男人发生过关系,人尽可夫。他侮辱的是人小蔡,也是陈某。

因此,本案中的邵某存在重大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对于本案最终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刑法》规定,陈某和小蔡在最终量刑时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案件比较有意思的是,事发后,警方先抓到了小蔡,还没等警方询问,小蔡就主动供出了陈某的犯罪行为及其藏匿地点,按照《刑法》规定,她这算是主动交代案情,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小蔡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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