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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交警大队三至五月份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时间:2020-08-18 16: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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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交警大队三至五月份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04月16日16时20分许,武某林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沿太康县团结北路(药王庙街)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杨某胜停放的豫P3M**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武某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武某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曝光台:

一、3月23日8时26分许,丁某平驾驶豫PL5**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37*6挂)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徐西311国道235KM+100M太康县符草楼镇新连新购物广场门口处)太康县符草楼镇新连新购物广场时,车辆后侧拉扯电线挂着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郭某慧,造成郭某慧及其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丁某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3月18日10时33分许,吕某峰驾驶豫PX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太康县至马头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康县至马头镇路12KM+100M马头镇王寨村路口)马头镇王寨村路口处时,与王某晗驾驶两辆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中相撞,造成王某晗及两辆电动车乘坐人陈某娇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吕某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03月21日05时40分许,卢某长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朱张线太康县张集乡大街南头时,与郭某停放的豫P5**69号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长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卢某长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4月6日19时许,程某兵驾驶豫PD6**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太康县北未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太康县北未来路与京广106国道交叉口东150米处时,与同方向李某敏驾驶的豫A7X**U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之后豫A7X**U小型普通客车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白新玉驾驶的鄂S86**8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豫A7X**U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敏乘坐人谢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程某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4月25日19时50分许,刘某平持B2驾驶证驾驶豫P6J**6(豫P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徐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徐西311国道268公里500米太康县常营镇西侧时,追尾王某动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豫P6J**6(豫P3**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左侧变道进入对方车道,与翟某帅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豫P6**53(豫P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王某动当场死亡,翟某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平、赵某霞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05月09日08时许,李某驾驶鲁H35**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太康县朱马路东空地由北向南行驶,进入马头镇东西道路右转时,与路边蹲着的付某连发生交通事故,结果造成付某连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驶离了现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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