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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时间:2022-12-25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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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案例一06月01日11时50分,沈大某(男,44岁)驾驶豫QUQ632号小型轿车,沿灈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灈阳大道爱家超市门前时,因违反掉头规定与同方向行驶宋某(男,31岁)驾驶的豫QD0939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沈大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沈大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宋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06月05日10时05分许,李新某(男,27岁)驾驶豫QXA77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玉山初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玉山初玉线阳丰乡肖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路边石墩,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新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李新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三06月05日18时11分许,徐某(男,39岁)驾驶豫Q17653号小型轿车,沿铜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山大道遂平县王协庄南褚堂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陈某(男,39岁)驾驶的豫QN06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相撞,后豫QN06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又撞到王晓某驾驶的豫Q57285号车上,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事人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无责任;当事人王晓某无责任。

案例四06月07日10时40分,沈任某(男,43岁)驾驶豫Q6513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嵖岈山路由东向西驶入希望大道时,与沿西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赵小某(男,41岁)驾驶的豫HE19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沈任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沈任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小某无责任。

案例五06月12日07时15分许,李正某(男,48岁)驾驶鄂A26W5U号小型轿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深107国道遂平县和兴镇吴阁村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吴爱某(女,63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正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爱某无责任。

案例六06月12日07时20分许,司东某(男,40岁)驾驶豫QQ8249号小型轿车,沿希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希望大道与工业园区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与在路边临时停车刘某(男,31岁)驾驶的豫QD570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司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司东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七06月13日09时00分,邱云某驾驶“豫Q0L367”号小型轿车,沿西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平县西关大道与希望大道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白留某驾驶的“豫QRR234”号小型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邱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邱云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白留某无责任。

案例八06月17日09时36分许,李某(男,27岁)驾驶豫QE747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深107国道遂平县和乡镇白庄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刘某(男,39岁)驾驶的豫QL6533号小型普通客车碰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案例九06月17日20时07分许,高建某(男,31岁)驾驶豫Q93E6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金山路北段遂周路天中丽景东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停在路边由南某(女,38岁)驾驶的豫Q7E328号小型客车,后豫Q7E328号车又撞到停在路边由张顺某驾驶的豫Q8S090号车上,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高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高建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南某无责任;当事人张顺某无责任。

案例十06月17日22时30分许,魏某(男,32岁)驾驶豫Q88216号小型轿车,沿遂平县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富强路与国槐路口北100米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宋志某(男,40岁)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宋志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之规定。当事人魏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志某无责任。遂平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编辑: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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